以检验检测机构的角度浅析建设工程检验检测合同常见纠纷
作 者|王晓文
指导律师|杨 颖
检验检测合同是委托方(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等)与检验检测机构之间,就特定标的物(如建设工程、产品、环境等)的质量、性能、安全等事项进行专业技术检测,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所达成的有偿服务协议。其本质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典》《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约束。 本文着重以检验检测机构的角度浅析建设工程检验检测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例如关于建设检验检测合同主体、管辖、费用支付等问题。 一、建设工程检验检测合同主体 在建设工程检验检测合同中,合同主体的资格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一)检验检测机构:属于“特定主体”,需具备法定资质。 1、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主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检测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机构,需具备特定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4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 《建筑法》第13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检测机构类比适用) 2、因检测机构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案例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终8006号 某检测公司未取得钢结构检测资质,却承接某厂房钢结构检测业务,后因厂房质量问题被起诉。法院认为,检测机构超资质承揽业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4条。检测机构需返还检测费,并承担30%的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2: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5023号 检测公司允许个人挂靠资质承揽业务,法院认定挂靠关系无效。法院认为,依据《建筑法》第66条,挂靠行为无效,检测机构与实际操作人承担连带责任;检测费被没收,并面临行政处罚。 (二)委托方:是否属于“特定主体”?视情况而定。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需具备合法工程主体资格。 (1)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26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民法典》第502条:合同效力不因签约方无资质而当然无效,但可能影响合同履行及责任承担。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如无资质,不影响检测合同效力,但可能影响检测报告的司法采信度。 案例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234号 某施工单位无资质承揽工程,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后因工程事故被追责。法院认为,施工单位无资质不影响检测合同本身效力,但因其违法承包工程,检测报告可能无法作为有效证据;检测机构仍可主张检测费,但因施工单位过错,可能需分担部分责任。 2、业主委员会——需经业主大会授权。 (1)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六)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278条:业主委员会对外签订合同(如检测合同)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双2/3同意)。 (2)案例4:北京一中院(2019)京01民终10952号 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直接委托检测机构对小区房屋进行质量检测,业主拒付检测费。法院认为,业委会未经授权签约,检测合同无效;检测机构未尽审查义务,无权主张检测费。 (三)实务建议: 1、检测机构:确保自身资质合规,拒绝超范围承揽业务;签约前审查委托方主体资格(如施工许可证、业委会授权文件等)。 2、委托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确保工程合法性;业委会签约前需履行业主大会表决程序。 3、合同条款设计:明确约定“检测机构资质范围”;如委托方为业委会,需附加“业主大会决议”作为合同附件。 二、建设工程检验检测合同管辖 建设工程检验检测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呢?这需根据检验检测合同涉及到纠纷的具体性质区分处理。 (一)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 检验检测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核心是专业技术服务,检测机构通过科学手段(如实验、测量、评估)提供客观数据或结论。强调检测行为的委托性、专业性及报告的法律效力。 所以争议焦点常常为:检测费用拖欠、检测程序违规、报告未及时出具等合同履行问题。 管辖规则是按照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确定。即当事人之间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没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5: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辖终27号 检测公司(注册地上海)与施工单位(注册地北京)签订检测合同,约定争议由"甲方(施工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工程实际在广东,检测行为也在广东实施。施工单位在北京起诉,检测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检测合同虽与建设工程相关,但本质属于技术服务合同,不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条)。双方已明确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有效,故北京法院有管辖权。” (二)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 如案件涉及到争议焦点是因检测报告错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返工或重大损失的问题,按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处理,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案例6:(2024)藏0202民初53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日喀则市南木林县艾达线岔口至拉布普乡普村公路工程一标段”试验检测工作,虽为检测合同纠纷,但因工程建设特性,与不动产紧密相连。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而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所以,建设工程检验检测合同纠纷原则上不属于专属管辖,但需根据纠纷的具体性质区分处理。 (三)实务建议 1、合同条款设计,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XX检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检测机构通过合同条款预先锁定有利管辖法院,减少诉讼风险。 2、避免模糊表述(如“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建设工程检验检测合同费用的支付 (一)在建设工程检验检测合同履行过程中,检测机构可能面临委托方拒绝或拖延支付检测费用的情况。根据具体情况检验检测合同常见纠纷有以下3种原因: 1、付款条件不明确:如“检测完成后付款”,但“完成”是指报告出具还是委托方确认存在争议。 2、委托方拖欠费用:建设单位因资金问题拖延支付,或以“检测结果不符合预期”为由拒付。 3、附加费用争议:如复检费、加急费未在合同中明确,委托方拒绝支付。 案例7: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8534号 检测机构按合同完成桩基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但委托方(施工单位)以“整体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检测费。法院认为,检测合同约定“报告交付后支付费用”,工程整体验收并非付款条件,检测机构已履行合同义务,委托方应按约付款;支持检测机构主张的检测费及逾期利息(按LPR计算)。 案例8: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2民终4567号 检测机构首次检测结果不合格,委托方拒绝付费并要求免费复检。法院认为,委托方认为检测报告不符合预期,拒绝支付费用的理由不成立。检测机构按规范操作,检测结果不合格不构成拒付理由,委托方仍需支付费用。合同未约定复检费用承担,委托方应支付首次检测费;复检属于新的委托关系,需另行付费。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7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三)实务建议 1、细化付款条款:明确“检测完成”的定义(如报告交付之日),并约定分期支付比例。 2、约定违约金条款。 3、明确附加费用:对加急、复检、交通费等额外成本单独列明收费标准。 四、小结 建设工程检验检测合同纠纷在合同主体、管辖及费用支付等方面存在多种风险和问题,检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依据,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吸取经验教训,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在合同签订前、履行过程中和纠纷发生后,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加强合同管理和法律维权,以降低纠纷发生的概率,减少损失,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发展。随着建设工程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检测公司还需持续关注行业动态和法律变化,不断优化自身的合同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