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变更施工方案产生的额外费用由谁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图纸以及既定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方案是指导工程实施的核心文件,若总承包方变更施工方案,可能会导致工程成本增加,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责任归属往往会成为发承包双方的争议焦点。 一、施工方案的概念介绍 (1)施工方案的概念 施工方案是根据一个工程项目制定的实施方案,其内容通常涵盖技术标准、施工流程、安全措施等关键环节,是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的指导施工全过程的重要文件,是施工方法的详细计划,它侧重于施工过程的组织、工艺细节的要求、流程的编排等,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施工方案的主要作用表现在它能帮助施工单位进行合理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安排,提高施工效率,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并对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预测与应对。 但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等因素调整施工方案屡见不鲜,由此可能会产生额外的费用,该部分费用的责任承担主体,需要结合施工资料、改变施工方案的原因、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2)经发包人审批的施工方案构成合同文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4.13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量、索赔等的依据;第4.1.5条规定: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第6.2.1条规定: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织和复核“……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由此可见,施工方案直接影响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属于招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故包括施工方案在内的投标文件构成法定的施工合同之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7.1.2条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部分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从程序上看,施工组织设计经发承包确认,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的合同文件,对双方具有合同约束力。 (3)施工方案可以作为计取工程价款的依据 施工方案由承包人编制并经发包人批准实施,反映项目施工的具体方法、程序等,双方一致认可的施工方案构成合同组成文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自然能够作为计价依据。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2条规定:“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费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承包人在施工中经发包人批准后变更施工方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引起工程量变化的,合同价款相应调整。《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该规定把经批准修改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因素。因此,经发包人审批的施工方案及批准后的变更方案调整合同价款具备合同及法律依据。 案例1 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裁判要旨:3.1#—3#楼顶板、D1车库顶板及筏板马凳钢筋工程造价是按照施工方案予以计取,还是按照图纸会审纪要予以计取,还是按照施工照片予以计取。因施工照片系汇丰祥公司单方提供,无法证实是案涉工程的施工现场,故不予采信。经核对,施工方案与图纸会审纪要对1#—3#楼顶板、D1车库顶板及筏板马凳钢筋在材料选择和做法上所描述的信息是一致的,但施工方案有图示,相比图纸会审纪要,施工方案记载的施工内容更清楚,更全面,故应当按照施工方案予以计取费用。 二、经发承包双方同意后的施工方案变更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2条规定,承包人变更施工方案应当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该等变化构成一项工程变更,合同价款需进行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承包人在变更过程中应注意证据留存,在产生争议时,承包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需证明经发包人同意变更了施工方案,以签证形式报批能够有效的避免争议。同时,双方就施工方案调整时应明确方案的内容以及可能对工期、价格变化等的影响。 如果双方就施工方案的调整以及价格变化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作为一项变更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承担。 案例2 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案涉3#楼及D1车库高大模板支撑方案经过有关专家的论证,并得到监理和甲方工地总代表的认可,在监理和甲方的批准和监督下,由四建公司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实施,四建公司为此加大了投入,故应当计取相关费用。 但需注意的是,施工方案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当依据双方认可的计价方式调整,发包人认可施工组织设计,只代表其认可这种施工方案,在发承包双方并未对计价方法进行明确变更的,承包人关于价格调整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支持。 案例3 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304号 裁判要旨:《施工组织设计》是华冶公司作为施工人设计的施工方案,未载明对模板价格进行变更,不能证明各方重新约定模板计价不再执行合同约定的定额标准。虽然华冶公司一审期间提交了两份《现场签证单》,但从其载明的内容看,昆钢公司认为模板按照一次性摊销情况属实,未同意对合同约定的定额标准进行变更,且明确认为“费用由预算部核准”“模板按照合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关于“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的规定,华冶公司未能提供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模板价格,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将按照定额标准计价变更为按照一次摊销计价。 三、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方案的责任承担 通常情况下,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无权单方变更施工方案,若承包人未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也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原则上应当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同时需要区分发包人是否明知、是否构成默认。 (1)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2条规定,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3.3条规定,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与计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引起实施方案变化引起的费用调整……”。 根据计价规范可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擅自调整施工方案,不构成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客观上可能使发包人的财产权得以强化,若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主张发包人支付因施工方案变更产生的工程费用,此种情况下,发包人的本意是按照既定的施工方案支付工程款,而承包人明知无变更义务而擅自变更施工方案,不符合发包人的主观利益和经济计划,可参照“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排除不当得利请求。 案例4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盘县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886号 裁判要旨:重庆建工主张嘉龙公司签注“仅同意以此施组办理建管手续”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视为已认可柱、墙φ12钢筋采用焊接的方式,应按焊接的形式计算此项价款。因嘉龙公司在该资料上作出“仅同意以此施组办理建管手续”签注,又无其他证据证明重庆建工与嘉龙公司就该资料内容达成一致意见。重庆建工在不能证明此施工方式的必要性或双方就此施工方式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2)发包人明知承包人变更施工方案且未提出异议的情形 施工方案的变更需要发承包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既包括发包人对此明知且主动授意承包人施工的情形,也包括发包人对此明知且未提出异议的情形。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对变更行为明知却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可能构成默示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沉默在特定情形下可视为意思表示。此种情况下由发包人承担额外产生的费用。 案例5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赣州铭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8号 裁判要旨:案涉工程外墙从涂料变更为面砖施工增加了工艺成本,常理而言华西公司欠缺主动变更外饰面墙体设计的驱动力,而外墙饰面的变更最终凝固在所交付的已竣工验收建筑工程中,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铭欣公司可从中实际获益。铭欣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曾在施工过程中就此向华西公司提出异议,在庭审中铭欣公司亦认可施工过程中对此知情并默认,一审法院据此判令铭欣公司承担变更部分工程量所增加的成本并无不当。 (3)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根据住建部官网公开的行政处罚中,对于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处罚的公司及主要负责人的案例相当之多,故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既可能无法调整工程价格,还可能会受到住建部门的处罚。 四、小结 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如果合同条款不清晰,或者对施工方案改变后的结算调整方式约定不明确,容易引发结算纠纷。因此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到合同条款精细化,对施工方案改变后的结算调整方式、审批程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明确、详细的约定。同时,应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 对承包人而言,在调整施工方案时,应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向发包人申请报批,加强对签证的管理使用,做到有迹可循;对发包人而言,应当强化施工管理,在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时及时提出异议,纠正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