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实务规则解读

在当今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劳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已成为企业运营和个人就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环节便是管辖范围的确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既关系到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能否迅速、有效地找到解决途径,更直接决定了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效率。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指引着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到正确的方向。因此,深入探讨劳务合同纠纷管辖范围的相关内容,对于实务操作者来说,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现实的指导价值。本文将对劳务合同纠纷管辖范围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剖析,以期为广大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主要分为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其中约定管辖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可以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在乌鲁木齐兴元安康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2023)最高法民辖39号】中,法院认为,尽管案涉劳务合同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因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兴元公司依据劳务分包合同,起诉请求判令第五工程公司支付劳务费。从劳务分包合同内容看,兴元公司以固定单价方式分包案涉工程并以包清工形式施工,施工完成后双方已对劳务费进行了结算。可见,本案纠纷并不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不宜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可以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以及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第二十条,在履行合同中若出现纠纷时应公平、合理地进行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须在甲方(第五工程公司)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第五工程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因此认定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吉木萨尔法院将本案裁定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法定管辖则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无效时适用。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劳务合同而言,被告住所地通常是指提供劳务方或接受劳务方的注册地或经常居住地。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相对复杂,需根据劳务合同的具体内容与履行情况判断,比如劳务行为的实施地、接受劳务成果地以及接受货币一方等都可能成为合同履行地。因此,需要根据不同情形下进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劳务合同主要围绕特定地点的劳务服务展开,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工程所在地即为劳务行为实施地,也就是合同履行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工程所在地法院通常具有管辖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该管辖只是合同履行地管辖,并非专属管辖。(2016)内25民辖终13号裁定书认为,该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劳务行为实施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锡林郭勒盟晟世豪庭项目住宅楼劳务承包合同,施工地点为锡林浩特市,故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在一些涉及成果交付的劳务合同中,如软件开发劳务合同,接受劳务成果方所在地可能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例如,软件需求方所在城市若被确定为接受劳务成果地,该地法院便有权管辖相关争议。劳务合同,是双务合同,因此合同履行地很多不仅有提供劳务的点或者接收劳务成果地为合同履行地,另一方面,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提供劳务者所在地,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合同履行地。(2024)豫16民辖终147号裁定书中,法院根据上诉人位某发与被上诉人徐某广双方签订的《墙体内外粉刷承包协议》内容,判定该案为劳务合同纠纷。进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认为上述“争议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争议标的履行地是指诉讼请求指向的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而合同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徐某广作为劳务提供者,其诉求指向的是位某发作为劳务接收者支付报酬的义务,该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徐某广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同时,作为原审被告位某发住所地法院亦有管辖权。该案双方在承包协议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西华虽然是案涉项目所在地,但不能认定为劳务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故该案西华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错误,依法予以纠正。随后该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商水县人民法院管辖。该案虽然被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但说理部分明确说明,徐某广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这样其实极大方便了广大农民工朋友,农民工劳务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大多不固定,而农民工所在项目地并非劳务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所以当劳务费明确的情况下,农民工可以依法将案件向劳动者所在地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减少劳动者诉讼成本。1.劳务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区分对管辖的影响
劳务合同纠纷往往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混淆,不同案由引发的纠纷,管辖就大不相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内容,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因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是,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民辖76号裁定中认为,合同名称为中铁十七局宁安铁路NASZ-3标工序劳务作业合同书,主要内容是:中铁十七局负责供应材料,李华明组织人员编入中铁十七局架子队管理,为中铁十七局提供劳务,按照劳务作业完成工序项目的工程量和劳务单价计算劳务费。可见,法院认为该合同并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不宜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想要触发不动产专属管辖,普通的劳务合同纠纷往往是达不到的,要实质上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才有可能适用专属管辖。劳动争议一般需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而劳务合同纠纷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或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并且,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与劳务合同的管辖确定依据不同,需准确区分两者以确定正确的管辖途径。明确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有助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潜在的争议解决成本与风险有清晰认知。
在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应谨慎考虑管辖条款的约定,确保其合法有效且符合自身利益。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能够迅速确定管辖机构,避免因管辖争议导致的时间与精力浪费,使争议能够及时、高效地得到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劳务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1.签订劳务合同时明确劳务范围,应详细列出劳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标准,以避免日后因劳务范围不清导致的纠纷;2.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应考虑自身的地理位置、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法院为约定管辖法院,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和风险。若未能达成约定,就要注意合同履行地,确保自身所在地也是合同履行地,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在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3.明确违约责任,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违约责任,有利于在发生纠纷时,根据违约行为确定管辖范围。4.此外,提供劳务方应充分了解接受劳务方的信誉和经营状况,避免因对方违约导致纠纷,进而影响管辖范围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