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承包人如何申报债权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24-03-27 11:11:54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作        者|朱晓龙

指导律师|孔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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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如何申报债权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关注的问题,本文就该等问题结合判例进行分析。

一、承包人工程款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因此,破产债权申报时,承包人就工程款债权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对而言比较简单和清晰。但是,实务中可能出现不同情形。
1、生效法律文书既确认工程款债权,也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务中,法院普遍认为,《民法典》第807条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行使系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然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但享有该权利的承包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该权利才能获得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否则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因此,就生效法律文书既确认工程款债权,也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承包人申报债权时,应同时明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例1.东营市顺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2020)最高法民申2592号
裁判主旨: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依法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同,如其不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其权利无法得到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到发包人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向发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须明确自己所主张的权利及享有优先权,以使得相对方以及其他债权人知道其主张的权利。当事人未明确主张自己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其所主张的权利仅能视为普通债权。本案中,顺达公司2017年1月3日申报案涉工程债权,但并未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其申报债权的行为只能视为其主张普通债权的行为,不能产生法定优先权的效果。关于顺达公司称其依法在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已经多次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经审查,顺达公司提交的债权申报登记回执、债权人会议需关注的几个问题列表等相关证据并没有明确显示其主张过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内容,并不能证明其在2016年11月2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懋公司主张过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一、二审法院对于顺达公司称在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多次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由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2、生效法律文书仅确认工程款债权,并未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这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请求被驳回,另一种是承包人诉讼时并未提出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
就前者,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经过实体审理和认定,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已经确定为普通债权,故承包人申报时不能再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就后者,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经过实体审理和认定,承包人申报债权的同时仍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管理人不能因此而否定承包人的权利。管理人进行审查时重点在于是否超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法定行使期限。
案例2.临沂鲁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2020)鲁民终425号
裁判主旨:由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涉案民事调解书中未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妨碍权利人依法享有该权利。鲁光集团提交的证据《竣工验收报告表》和《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涉案工程已经于2015年9月18日经本案双方当事人及有关单位盖章竣工验收。从天元集团提交的证据《报告》可以看出,2016年2月27日天元集团向鲁光集团出具该《报告》,载明天元集团已实际完成工程量和欠款数额,同时有“我单位享有对以上工程折价拍卖优先受偿工程款的权利”内容。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是正确的。由该《报告》内容可见,天元集团2016年2月27日即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鉴于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全部履行完毕,涉案工程仅是其中已完工部分,后续工程仍需继续施工,因此,天元集团未能实现折价拍卖以偿还工程款的权利,并非是由于天元集团单方原因所造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督促承包人积极行使该权利,以保护其对工程价款的实际受偿。而能否最终将工程通过协议折价、依法拍卖的方式获取工程价款,并不完全取决于天元集团。所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天元集团已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正确的。天元集团在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时,鲁光集团破产管理人对优先受偿权不予确认,天元集团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及时提起诉讼,所以,一审法院认定其主张权利并未超过时效期间,本院认为亦无不当。

二、承包人就工程款纠纷与发包人正在诉讼中

 

 

《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称九民纪要)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诉讼事务后继续进行。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的给付之诉,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但是在判定相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时,应当注意与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协调。
上述裁判作出并生效前,债权人可以同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其作为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行使表决权,除非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其债权额。上述裁判生效后,债权人应当根据裁判认定的债权数额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统一受偿。
根据上述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发包人破产申请后,发承包之间的诉讼尚未完结时,承包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裁判生效后根据裁判认定的金额受偿。同时在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就110条如何理解认为,对于发承包双方已经结算没有异议部分的债权,承包人就无异议部分的债权享有表决权。对于有异议的债权,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确定债权额度,全面维护己方权益。
此种情形下承包人申报债权时,亦应同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承包人尚未就工程款债权提起诉讼

 

 

实务中又分以下两种情形:
1、承包人与发包人已经结算完毕
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之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结算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在法院受理发包人企业破产申请后,承包人可以按照结算金额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例3.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重庆通耀铸锻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渝民终1023号
裁判主旨:2014年8月27日,建工公司(乙方)、通耀公司(甲方)及重庆华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丙方)共同召开《通耀铸锻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工作会》,双方就工程竣工资料交接、验收、结算及工程款支付期限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2015年9月24日,通耀公司被武隆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2016年1月29日,建工公司向通耀公司的破产重整管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55470547元。2016年7月22日,建工公司向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发函,要求确认其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4月8日,武隆法院批准了通耀公司的重整计划。
本院对通耀公司无异议的债务予以确认。即本院确认建工公司对通耀公司享有建设工程款26860186.15元及逾期支付进度款利息154万元的债权。但通耀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故建工公司应当在2015年7月31日前向通耀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建工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在该日期前向通耀公司主张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使以建工公司向通耀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之日为其向通耀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之日,也已经超过了六个月期间,故通耀公司上诉认为建工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法定期间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承包人与发包人未就工程款金额进行结算
在发承包双方未就建设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情况下,依照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承包人可以申报债权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管理人无法对工程价款进行确认的,可以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申报的工程价款进行审查。承包人对管理人确认的工程款金额有异议的,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4.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长葛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长生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020)豫民申6375号
裁判主旨:在盛威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盛威公司管理人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重新进行鉴定时,万基公司参与了鉴定机构的选定,对于选定河南龙华工程咨询公司作为鉴定机构表示同意,并参与了鉴定过程中就案涉工程的现场勘察,对勘察情况签字认可,上述事实表明,万基公司同意对案涉工程价款重新进行鉴定。后管理人向万基公司送达了河南龙华工程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万基公司予以签收且未提出异议,因此,二审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书对案涉工程价款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四、小  结

 

 

破产案件中涉及的债权繁多,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影响着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处理进程,承包人出于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应结合工程款债权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申报,申报债权时亦应主张优先受偿权,若对管理人审查确定的债权金额或性质有异议,还需及时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管理人亦应严格审查债权申报人身份、申报债权真实合法性、申报时间等内容后认定债权金额和债权性质,准确把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兼顾破产程序中的公平与效率,充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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