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由认定问题研究
一、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由的不同认定 这种处理模式下,法院理由在于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为设备购置及安装,安装为买卖关系中的附随义务,总体符合买卖合同特征。 案例1:深圳市聚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临沂润峰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9)鲁13民终6862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临沂北方国际家居城2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交钥匙合同》和《临沂北方国际家具城2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交钥匙合同补充协议》,包含了设备购置及安装内容,实践中一般应以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本院在此予以纠正。 (二)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 这种处理模式下,法院理由在于土建工程占比小,或土建工程为安装设备而建造,不具有独立性,合同主要内容是设备、材料的采购、安装,总体符合承揽合同特征。 案例2:湖南兴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0)豫民终114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双氧水合同》的总价款为1.4亿元,其中建筑费仅为900万,设备和主材费、化工投料费高达11543万,另外还有近1000万元的设计费和知识产权费,并且这也是双方争议的部分,宏大公司并未提出建设工程存在问题,因此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承揽合同纠纷符合本案的具体案情。 案例3: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0)苏民申86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于2013年3月11日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和亿昌公司承包新浦公司3×220t/h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量90×104Nm3/h)脱硫EPC工程,承包范围包括脱硫项目的全部设计、设材供应、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以及脱硫塔本体土建工作及工程所有的腐蚀防护、绝热工作,并特别约定了上述装置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性能保证。由此可见,该工程是和亿昌公司按照新浦公司的要求,完成以脱硫装置的设计、安装、调试为主,少部分土建为辅的工作,故其内在特征更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要件。 案例4: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上海瑞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阳江市瑞恩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15)鲁商终字第43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合作协议》《设备制造采购及运输合同》《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合同》的约定,青岛捷能公司按照上海瑞恩公司、阳江瑞恩公司的设计、施工方案,负责余热电站工程全部设备的供货采购和调试安装、电站土建工程的施工,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按结算价格支付报酬。上述合同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的全部特征,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工程中虽然包含了部分土建基础工程建设,但该土建工程是为了组装发电设备而建造,是发电工程项目的一部分,不属于独立的复杂的建筑工程,不涉及城市建设规划,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物范围。上海瑞恩公司、阳江瑞恩公司以合同中包括土建工程为由主张《合作协议》《设备制造采购及运输合同》《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并以未招投标及青岛捷能公司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具体而言,又包括如下两种模式: 1、以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容包含土建工程为由,不区分土建工程占比,直接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例5: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奥福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9)甘民辖终31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北京奥福酒钢1、2号焦炉干熄焦及高炉煤气发电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合同转让协议》发生纠纷,其中工程总承包合同包括设计与技术服务合同、设备供货合同和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合同内容涉及土建工程,故双方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不动产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案例6: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9)陕民终1103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依据通家公司的起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其系依据双方之间工程总承包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而从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内容看,该合同系通家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其微型车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发包给第四设计院,由第四设计院施工建设完成交付给通家公司并取得合同对价,故该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诉讼中,第四设计院主张总承包合同中设备采购安装占合同额70%以上,合同是EPC性质的合同,应属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即为特殊的承揽合同,通常施工合同中同时会包括土建及安装部分,实践中亦有发包人将设备采购事项一并发包的情形,因此设备采购安装占合同总额比例并不影响双方的发承包关系,案涉合同名称亦载明是总承包合同,故第四设计院称总承包合同不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一审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2、以工程总承包合同履约内容符合施工合同实质特征为由,诸如建设成果具有不动产属性,合同价款约定符合工程价款预决算特征,工程设计、施工、验收须符合国家相关强制规范、并实行强制监理等,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例7: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鼎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刘娌宁合同纠纷 案号:(2017)晋民初45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鼎能公司作为业主与太重公司作为承包商签订《泽库风电场项目一期工程合同》。1、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及于电力工程基础建设项目整体,该电力基础设施直接建设于土地上,系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建设成果具有不动产的属性。2、从承包方式和合同价款的约定来看,工程合同采取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EPC模式,承包方式超出一般的设备承揽,更符合建设工程的总承包模式。合同中约定工程暂定总价为39525万元,风电场建成投产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程决算,工程价款的约定符合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价款预决算的基本特征,而不符合加工、定作等普通承揽合同的一般特征。3、从工程的质量管理和验收标准及程序来看,合同中明确约定诉争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必须遵循国家关于电力、土建、安装等领域的强制性规范,验收程序也必须遵守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并实行强制监理制度,而非仅依据定作人的要求即可完成工作成果的验收和交付。涉案合同表现出建设工程合同特有的特征,相比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明显胜于承揽合同的一般性。因此,本案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由分析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主要是通过买受人的有偿行为来达成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往往还有如下特殊要求:(1)合同主体需具有特殊资质要求;(2)合同具有计划性和程序性要求,国家通过一系列行政许可制度对建设工程进行干预,如工程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同时建设工程合同也应遵循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的一系列程序要求;(3)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受到国家的监督管理,因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其从签订到履行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容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等诸多环节,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由暂无明确规定,就现有适用案由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定性更为适宜,理由如下: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技术规范,设备安装工程原本就属于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 2、工程总承包合同对承包方有资质要求; 3、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的最终结果是形成固定的不动产; 4、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计价方式符合工程价款预决算的特征; 三、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由认定的意义 (一)管辖法院不同 若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此时即便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但该约定管辖不得对抗专属管辖。而在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下,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选择管辖法院,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适用法律不同 若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则这个案件就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专门针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审判意见。 (三)合同当事人有无资质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 若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此时若承包人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可能会导致案涉合同无效。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对于当事人均未有相关的施工资质要求。 四、小结 1、基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由认定的争议,合同中可以考虑约定对己方有利的管辖法院,或者直接约定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避免对方利用案由争议任意选择管辖法院。 2、提前检索当地法院的类案裁判观点。在产生争议纠纷诉至法院时,需提前检索案件审理法院的类案裁判观点,考虑该地区法院对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认定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偏向,进而有针对性地寻找对己方有利的答辩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