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关系下的对外工程款债务承担方式

2023-06-15 11:05:01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作       者|张亮亮

指导律师|孔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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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较为常见,因挂靠人通常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及其经济能力不足、施工管理经验缺乏以及挪用资金等原因,极易发生挂靠人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后不及时向其合同相对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从而导致其合同相对人起诉要求挂靠人、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此种情形下,被挂靠人和挂靠人对外如何承担责任,本文经检索相关法院裁判案例及观点,以供参考。

 

一、实务处理方式1—挂靠人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该种处理方式认为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在于被挂靠人具有严重过错,《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挂靠在我国是被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被挂靠人明知违法还允许挂靠人挂靠其公司承揽工程明显存在过错,因此被挂靠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对挂靠人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判例:

案例1:吉林冶建有限公司、常彩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642号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禁止建设工程施工挂靠,华业公司与冶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冶建公司不得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冶建公司允许森裕公司、何屹洲借用其名义进行施工建设,应当对挂靠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认定治建公司应当对何屹洲欠付常彩霞的工程价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无不当。冶建公司以其与常彩霞无直接合同关系为由,主张不应对何屹洲欠付常彩霞的工程价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2: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明火、孔国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苏民申251号

 

法院认为:华飞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总包方,孔国平是以华飞公司的名义施工,二者是挂靠关系。作为被挂靠人,华飞公司应与挂靠人共同对挂靠过程中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华飞公司对孔国平欠付张明火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实务处理方式2—挂靠人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

该种处理方式认为,在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明知的情况下,则首先由挂靠人承担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补充的民事责任。北京高院出具相关文件也持此观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0条规定:“挂靠人承揽工程后,以被挂靠人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第47条规定:“在建筑行业的挂靠经营中,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被挂靠者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相对人同时起诉挂靠者和被挂靠者的,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不明知,由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明知,首先由挂靠者承担责任,被挂靠者承担补充的民事责任。”

相关判例:

案例3:解川、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辽民再134号

法院认为:基于建设工程挂靠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又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他人发生的纠纷,因建设工程挂靠的违法性而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简单地使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表见代理原则,并不能准确、公平地解决相应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就本案而言,二建公司与实际施工人肖景瑞建立违法挂靠关系,双方均存在明显过错。但肖景瑞系以自己名义与解川签订合同,应当认定解川明知肖景瑞挂靠二建公司借用资质施工,而与之签订合同。因此,就案涉人工费,判决二建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更符合我国民事法律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二审法院仅判决肖景瑞承担给付责任利益失衡,本院再审予以纠正。

案例4: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京01民终6286号

 

法院认为:因周某系挂靠金宸公司承包工程,且以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刘丁冉知晓周某挂靠金宸公司之事实,故金宸公司应在周某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三、实务处理方式3—挂靠人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

该种处理方式下,认为被挂靠人不应承担责任的观点有如下四种:

观点1: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时,依合同相对性原则由挂靠人自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被挂靠人无需承担责任。

案例5:陕西隆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297号

法院认为:被挂靠公司(建安公司)与实际施工人(隆兴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隆兴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被挂靠人(建安公司)主张权利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被挂靠公司(建安公司)不应对挂靠人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法律责任。

案例6:张恒虎与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杜顺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民申1090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杜顺利挂靠兴邦公司承揽建设工程,并将部分抹灰工程分包给张恒虎。当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时,依合同相对性原则由挂靠人自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杜顺利应自行对张恒虎承担民事责任。且张恒虎对杜顺利与兴邦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系明知的,即张恒虎在与杜顺利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之时即已充分知晓合同相对方为张恒虎,其与兴邦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并未对挂靠关系的主体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规定,兴邦公司与杜顺利之间亦未就承担连带责任进行约定,故张恒虎要求兴邦公司就杜顺利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观点2: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时,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不构成表见代理的,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

案例7:合肥凤霞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皖民申2174号

法院认为:李兵个人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应系借用东昌公司资质承建涉案工程进行施工。本案中,李兵自始即未获得东昌公司的授权,其以东昌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其加盖的印章是项目资料章,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在《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公司项目资料章超越了该印章的使用范围,凤霞公司不能仅仅依李兵是东昌公司涉案工程的内部承包人,就轻易相信李兵有权代理东昌公司签订合同,不能确认凤霞保温公司在签订该合同时主观上是善意无过失的。因此,本案中李兵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表见代理。东昌公司不承担责任。

观点3:相对人明知存在挂靠关系的,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

案例8:何黎华、邓永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852号

法院认为:建筑法虽然明令禁止挂靠,但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并没有对挂靠情形下的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借用资质情形下资质出借人承担何种责任也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有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而非旅游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在本案中没有适用的余地。即使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也应当仅限于保护合法的善意相对人。本案中,何黎华、首永雄、杨彦斌借用(挂靠)海南华成的施工资质是邓永刚的关联人居间介绍的,邓永刚明知何黎华、首永雄、杨彦斌违法挂靠,自己也没有施工资质违法施工,其不是民法上的善意相对人,不具有法律上的保护之必要。海南华城不承担责任。

观点4:基于连带责任应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前提,被挂靠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9: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史芳根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豫民申10号

 

法院认为: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案中,郜文锋借用润安公司资质承包了××工程,郜文锋又作为甲方与乙方史芳根签订《承包协议书》,将该项目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史芳根,该协议未加盖润安公司印章。后郜文锋个人向史芳根出具了欠付工程价款的欠条。郜文锋与史芳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润安公司与史芳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三方既未约定由润安公司对郜文锋欠付史芳根的工程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无法律规定出借资质的单位应当对工程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二审法院判决润安公司对郜文锋欠付史芳根的工程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四、实务处理方式4—被挂靠人承担付款责任,挂靠人不承担责任

该种处理方式系认为,在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时,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结合签订合同时挂靠人所出示或具备的书面文件、履行方式、外观宣示和合同相对方的善意与否等因素,判断交易过程是否构成了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应当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

案例10:克拉玛依市华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喻红等武世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新民申1698号

 

法院认为:武世国借用华隆建安公司的资质,以华隆建安公司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武世国又将工程转包给喻红,并进行工程管理。武世国实施的以上行为均以华隆建安公司市政项目部或市政分公司的名义,华隆建安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且华隆建安公司就案涉工程还向喻红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喻红办理劳保统筹费用,且案涉工程亦实际由华隆建安公司承建,结合华隆建安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总承包人身份与发包方进行结算并收取工程款,享受工程利益。喻红有理由相信武世国系代表华隆建安公司从事上述业务,原审从信赖保护原则角度考虑,认定武世国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当由被代理人华隆建安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判令华隆建安公司向喻红付款责任并无不当。武世国不承担责任。

 

五、实务处理方式5—被挂靠人承担付款责任,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种实务处理方式为处理方式4的变种,从现有法律对合同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来看,主要有共同享有交易利益(如合伙、夫妻共同债务等),或是特定情况下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造成侵害直接影响债权实现(如公司法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等形式。虽然目前尚未有实体法对建设工程领域挂靠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但涉挂靠交易中,挂靠人不仅享有交易利益,而且直接对相对人债权不能实现具有重大过错,符合连带责任的一般法理。

案例11: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10民终2529号

 

法院认为:任才荣与开宇公司、开宇许昌分公司之间系挂靠与被挂靠的法律关系。郑世生与任才荣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从事的工程系与案涉工程项目部职能有关的民事行为,且分包合同加盖了案涉工程项目部的资料专用章,该印章任才荣在其他工作中也予以使用,开宇公司也向任才荣出具了相关委托书,在无证据显示郑世生明知任才荣与开宇公司、开宇许昌分公司系挂靠与被挂靠关系的情况下,任才荣以开宇公司名义与郑世生签订分包合同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一般情形,开宇公司、开宇许昌分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责任。本案涉挂靠交易中,任才荣不仅享有交易利益,而且直接对郑世生的工程款债权不能实现具有重大过错,符合连带责任的一般法理,因此任才荣应承担连带责任。

 

六、小结

通过上文的相关法院判例及法院观点来看,针对挂靠关系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工程款债务的责任承担方式,法院的裁判观点及规则并不统一,即使是同一法院也可能出现不同的裁判观点,因此,在涉及到此情形的个案中,代理律师需要详细了解、剖析案情及相关材料,关注到个案中的不同之处,并提前检索案件审理法院的类案裁判观点,进而有针对性的组织证据、寻找对己方有利的答辩思路,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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