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协议是否一律无效

挂靠施工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普遍存在,挂靠关系中存在发包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三方民事主体,在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况下,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包含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名义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合同关系,该类协议通常表现为挂靠协议、内部承包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书等形式。本文从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判例出发,主要探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挂靠协议的效力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根据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挂靠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低资质的单位借用高资质单位的资质、高资质的施工单位借用低资质单位的资质、以及相同资质等级企业互相借用承揽工程。
据此,从资质角度出发,实务中的挂靠类型有无借有、低借高、高借低、同级互借四种情形。
挂靠系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挂靠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是否有效、挂靠协议效力是否与其在不同情况下的表现形式有关?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法明确禁止企业之间借用资质,且并未区分不同等级资质企业之间的借用问题,从文意理解,凡是借用资质的行为均应被禁止,故传统观点认为挂靠协议违反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属无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课题组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91辑)一文也认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签订的挂靠协议无效”。最高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也认为,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挂靠协议与挂靠产生的施工合同有关联关系,讨论挂靠协议效力时,不妨先看下挂靠情形下的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无借有、低借高,这两种情形下施工合同无效,实务中没有争议。高借低、同级互借,理论上对施工合同效力有两种不同理解。一是绝对无效。理由在于,建筑法二十六条涉及市场准入资质问题,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另一是相对无效。理由有二:(1)九民纪要第30条关于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及对应理解与适用,指出,对关于主体资格违法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识别时,要综合所保护的法益是否构成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能否通过履行治愈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效力。就立法本意来看,建筑法设定资质等级并对挂靠进行规制的目的,在于排除无资质主体进入建筑市场,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结合九民纪要提出的审查方向,可知高借低、同级互借并不会从根本上对建设工程质量形成实质危害,没有危害公共利益,当然就没有否定施工合同效力的必要。(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举重以明轻,对超越资质等级情形,尚给出了合同效力补正的机会,与之相比,高借低、同级互借并未表现出更加恶劣的特征,故也没有否定施工合同效力的必要。实务中,高借低、同级互借比较少见。原则上,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无须再去借用他人资质,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特殊情况,主要还是涉及一些行政管理的问题。比如:部分工程招标要求本地有资质的企业方能投标,部分企业因违规行为被列入招投标黑名单暂无法投标,等等。就产生高借低、同级互借情形的原因来分析,尤其仅是为了规避招投标时的地方保护时,也不能得出资质出借所损害的利益大于地方所保护的利益的必然结论,不能认定此种情况下的资质出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实务中确有法院认为高借低、同级互借有效。如北京高院在2007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中第46条提出,若挂靠者自身具备建筑等级资质,且实际承揽的工程与其自身资质证书等级相符,则挂靠行为有效。该种观点的合理性在于,禁止借用资质其目的是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挂靠者自身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能够胜任所建工程,并不会损害建设工程质量,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1、无借有的挂靠协议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案例1.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民终1287号
裁判要旨:借用资质所签合同无效系针对“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行为的一种法律评价,并未涉及合同相对人的签约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实际施工人与被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就借用资质施工事宜签订的挂靠或类似性质的协议,即所谓的对内法律关系,依法应属无效。
案例2.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昊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2)京01民终9463号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昊瑞通公司借用圣隆园林公司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中标后与昌基鸿业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昌平区南邵07地块项目深基坑区域园林景观分包工程》,后昊瑞通公司又与圣隆园林公司签订了《项目施工承包协议》,昊瑞通公司与圣隆园林公司之间形成了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双方签订的《项目施工承包协议》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低借高的挂靠协议同样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案例3.山西东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鹿台山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晋民终459号
裁判要旨: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涉案的三个合同,是资质等级低的原告借用资质等级高的第三人的资质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人名义上与原告就涉案工程达成分包合同,将其承包的涉案工程全部转包与原告,但第三人与原告的关系实为借用资质施工的挂靠合同关系。各方之间的以上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高借低、同级互借形成的挂靠协议效力认定
笔者暂未查询到相关判例,但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笔者倾向于认为,资质管理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是建筑法实施的逻辑体系基础,从资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出发,高借低、同级互借形成的挂靠协议不宜认定为绝对无效。
关于挂靠协议的效力问题,虽然有观点认为应当区分挂靠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但暂未查询到能够支持的相关判例,实务中的主流观点仍为挂靠协议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从长远来看,理论与实务界均已注意到了高借低、同级互借与无借有、低借高在主观恶性与客观原因上的差异,将来出现新的审判思路亦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