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缺项时合同价款调整问题研究

2022-11-23 17:53:13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作       者|张亮亮

指导律师|孔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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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缺项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在实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之一,工程量清单缺项时,发承包双方在工程结算时将会产生争议。笔者就工程量清单缺项时合同价款的调整问题做一梳理,以供参考。
一、何为工程量清单缺项
(一)定义
根据实务争议,笔者认为,工程量清单缺项指在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中,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未能包含施工图纸中的部分施工内容,或者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过程中,未能发现或者及时提出施工图纸中所漏掉的施工内容,导致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施工内容少于实际施工内容,造成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造价。
(二)产生原因
产生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很多,有施工图纸设计深度不够,以致据以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无法涵盖全部施工内容的客观原因,但更多则是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经验能力不够、粗心大意等主观原因导致。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处理原则

(一)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项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实务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成的可能是单价合同,也可能是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缺项在实务中最终体现为工程量的差异,就单价合同而言,本质是依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据实结算,因此工程量清单缺项对单价合同影响不大。就总价合同而言,总价包干内容分为工程量清单范围和施工图纸范围,若包干的是清单范围,则缺项内容不在合同总价之列,结算时需要调整价格,影响也不大;若包干的是图纸范围,则缺项内容就会显示包含在图纸之内但又确实不在清单之内,结算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就会引发争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第9.1.1条规定:“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缺项…”
就《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而言,无论单价还是总价合同,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项是允许调整合同价款的。
(二)如何调整合同价款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1.1规定缺项时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9.5节则分三条规定清单缺项时按照工程变更的方式进行价格调整。
总体而言,出现清单缺项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首先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价,合同没有约定时,按照工程变更模式进行调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适用争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否具有强制适用性?能否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的依据?在本公众号《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不符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问题研究》一文中已有介绍,不再赘述。总体而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工程量清单缺项时的处理原则虽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务却并非完全照此处理。

四、实务处理方式

1、发包人承担
(1)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缺项费用的,依照合同约定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案例1: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空港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及案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4)津高民一初字第0007号
裁判要旨:双方在备案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明确约定,对工程量清单中漏项、工程量偏差及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的,以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实际增量,按照《2008天津市(相关专业)预算基价》和发生时期的《天津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准价(信息价中没有的参照市场价)结算。鉴定单位依据上述合同条款,对此进行重新计价,确定原告施工的工程造价为191856928元是正确的,本院予以采信。
(2)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1.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之强制性条文内容,认定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缺项的责任,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项时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案例2:辽宁市政公司与佟二堡市政公司、新市镇管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及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辽民终216号
裁判要旨:关于混凝土泵送费问题,招标人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没有把泵送费编制进招标文件,属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由于泵送费本身有定额子目列项,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6.1.4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之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并未将混凝土泵送费计入投标报价中。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又必须涉及到混凝土泵送问题,故该项费用应由佟二堡市政公司承担。
案例3: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保富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及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豫民再741号
裁判要旨:关于缺项、差量工程款应当由谁支付的问题。案涉合同属于固定总价合同,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1.2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因此,缺项部分,由于工程量清单中并不存在而在图纸中存在,李保富对于缺项进行了实际施工,故应由发包人西柏涧村委会负责。
案例4:扬州鑫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扬州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及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苏民终1151号
裁判要旨: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2条C款条款约定如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错误、特征及工作内容描述不准确则由承包人承担不利后果的约定与计价规范4.1.2条强制性条款相冲突,故不应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一审鉴定机构对上述因工程量清单漏项、错误及描述不准确引发的争议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调整的处理方式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对相关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案例5: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及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豫民申3436号
裁判要旨:涉案工程招标文件中虽约定,如投标人未核对工程量清单或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中标后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漏项所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以及合同中约定对于工程量漏项及其他方面错误,不得调增造价,但该约定免除了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招标人应提供准确及完整工程量清单的义务。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最终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并对焦作工商局经检支队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2、承包人承担
此种模式下,法院裁判理由为合同中为承包人设定有一定期限内审核工程量清单正确性的义务,在承包人未按约定期限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遵从当事人约定,工程量清单缺项亦不调整合同价款。
案例6:合肥博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及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皖民终1128号
裁判要旨:标后核量确认书载明,经确认后各方均认可经核对后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有错漏项的,均不再调整合同价款。因此,博康公司以标后核量少计工程量为由,要求增加少确认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5548586.25元的主张,没有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7: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义乌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及案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浙金民终字第1116号
裁判要旨:其一,涉案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投标人应尽审核工程量清单的义务,晟元公司作为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程量存在漏项或差错,应按招标文件约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其二,合同23.3条关于工程量清单中未提供但招标图纸中已含的项目中标后不再进行调整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三,涉案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明确工程量漏项不按实增补,晟元公司在该结算审核报告中盖章确认同意,并按该审定造价领取了全部工程款,基于上述理由原审判决驳回晟元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3、按双方过错分担
此种模式下,法院认为发包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作为专业单位,没有尽职审核,双方均存在过错,按照过错比例分担工程造价损失。
案例8: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及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12号
裁判要旨:发包人未履行其作为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审慎义务,将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责任全部归由承包人承担,不仅有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也有违诚信原则。承包人作为专业的建筑公司,亦应审慎核实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时指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漏量情况,如果对于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未能发现和指出,不仅与其专业建筑公司的能力水平不符,也有违诚信原则。本案中,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达到56.55%,显然已超出了建设项目漏项漏量的合理范围,表明双方在涉案工程招标中不仅存在过错,也未遵循诚信原则参与招投标。因此,一审判令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向广州二建公司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12306000元,既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又有利于弘扬诚信原则,本院予以维持。
五、小结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4.1.2条等相关规定,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属于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但实务中,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不一,因此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承包人可从以下方面防范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的风险:
1、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图纸等一切与报价相关的材料重视招标答疑程序,对图纸等材料中描述不明确或不清楚的地方及时在约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核实并做好记录,同时认真核对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注意二者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若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约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沟通进行更改;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由专业的法务人员或者律师进行合同审核,注意合同中关于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时的法律责任分担条款;
3、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的情况,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相关规定的时间、程序及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通过与发包人签订相关签证、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的方式保障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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