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不符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问题研究

2022-11-02 17:42:46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作       者|朱晓龙

指导律师|孔政龙

朱晓龙.jpg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3.1.1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2条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广泛应用一些问题逐渐在实务中凸显出来比如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不符引起发承包双方在结算时产生争议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不符的理解
项目特征是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项目特征是对项目的准确描述,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指招标清单中对某个项目的特征描述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显示的特征不一样、不符合。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6.1.4和6.2.3条,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等核心要素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且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单价。
但同时《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因此,报价是按照工程量清单而非图纸,是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确定材料、工艺、方案,进而确定价格;但施工却是依据图纸而非工程量清单,是根据图纸设计要求选用材料、工艺、方案,进而确定价格。正常情况下,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是一致的,但因种种原因,确有不一致的情况发生,此时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不符,势必引发两者施工材料、工艺、方案等组价核心要素不一致,产生工程造价上的差异,从而引发该部分工程造价是否进行据实调整的争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处理原则
(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1.1条规定:“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项目特征不符”,由此可见,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不符是可以调价的一种情形。
案例1: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穆勒四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新民终323号
裁判要旨:穆勒四通公司上诉主张,鉴定意见书不应当在有合同价格依据情况下,对合同约定高于市场价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计价,对于合同约定低于市场价的部分重新组价。一审中鉴定机构答复图纸设计与招标项目特征不一致,需重新组价,本院认为鉴定机构的答复有事实依据,应当采信。
(二)发承包双方如何调整合同价款
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不符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1.1条规定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第9.4.2条又规定,特征描述不符引发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照清单计价规范9.3节调整;9.3节是关于工程变更时工程造价如何调整的规定。
总体而言,出现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不符情形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首先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价,合同没有约定时,按照工程变更模式进行调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适用争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于项目特征不符能否调价以及如何调价的规定是清晰的。按照规范,凡出现不符时,均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要么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调价,要么依照工程变更模式进行调价。但司法实务中的处理却并非完全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究其原因,在于规范的强制性适用方面的问题。
依照《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仅有15个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其他则为推荐性条文。其中关于项目特征不符需调价的9.1.1和9.4.2条属于推荐性条文,不具有强制适用性,不能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的依据。
案例2:德兴市人民医院、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赣民终190号
裁判要旨:双方关于工程变更调价的约定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不一致,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非建设工程造价必须适用的计价规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签证的工程量均按江西省最新市政预算定额及省市相关调价文件执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价。
实务中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处理方式
与清单计价规范的处理模式基本一致,根据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据实结算
案例3:深圳市憧景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武汉市时代天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最高法民申2152号
裁判要旨: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鉴定异议回复明确表示,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与合同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有较大出入,第1种鉴定标准系按委托书要求作出,但根据合同综合单价计算的结果不能准确地反映实际施工项目造价,与实际施工情况不。而第2种鉴定方式的鉴定结果系据实计算,与现场实际相符,其标准也符合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属地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双方当事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确实发生了工程量的变更及工程质量标准发生了变化,故本案的结算应当以变更或变化后的工程质量标准确定本案的结算依据,因此,第2种鉴定标准更加公平、更符合实际情况。
案例4: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19)皖05民终263号
裁判要旨:蓝天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依据《造价鉴定意见书》对案涉工程部分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是错误的。经查,该《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在出具该《造价鉴定意见书》之前,已两次发出工程造价鉴定征询意见函,蓝天工程公司当时已经提出异议,鉴定人针对双方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说明,并在调整后出具了该《造价鉴定意见书》,该《造价鉴定意见书》应作为定案依据,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来看,综合单价调整是因为报价项目特征与施工图做法存在差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4.1条及第9.4.2条的规定,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故上述综合单价调整是适当的。
与清单计价规范的处理模式不一致
1.以承包人施工中发现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未及时申请工程造价变更为由不予调价标报价结算
案例5: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鸠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8)最高法民终423号
裁判要旨:招标时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已明确地质类别按地质勘探报告。现中厦公司诉称其投标时未收到招标人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故其按照一类地质桩基施工报价,应按实际施工的二类地质计价。其虽有该主张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招标人在招投标时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或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是一类地质的事实,亦未提供有效证明其曾在规定时间就涉案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问题向招标人提出过。故,该部分应按中厦公司投标报价计价。中厦公司主张按二类地质计价依据不足,该部分争议造价不应计入涉案工程造价。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中厦公司作为具备专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其应当在充分考虑成本、利润、税金、措施费等一切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及其经济风险的情况下提出投标报价。即便如中厦公司所称,其在招标时未收到招标人提供的地质勘查报告,但其既未向发包人提出异议,便按照一类地质桩基施工报价,施工中发现土质变化后,也未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工程造价变更。因此,桩基施工土质价格应以招标报价为准,一审法院对桩基施工以一类地质计价有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2.发承包双方均有责任核对清单项目特征与图纸的一致性为由判令双方按照过错分担造价差额
案例6: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川民终371号
裁判要旨:电梯采购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议,并就解决该争议签订了《泸州市西南医疗康健城定向现价商品房工程项目电梯采购安装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双方搁置争议,待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双方在根据原施工协议的约定,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确定电梯采购费用由谁承担。根据四川鸿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电梯部分项目特征对电梯的型号、规格、提升高度、技术参数描述不清或者未作描述,造成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对清单的理解不一致,同时项目特征描述的层数也与实际安装层数不一致”,本院认为,案涉双方就该问题在招投标中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考量,判决案涉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小结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通常情况下,发包人应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实际不符承担大部分责任。
但当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引起工程造价增减,承包人未及时提出异议或主张工程变更,承包人也有可能会丧失工程价款变更的权利。
因此,对发包人而言,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尽可能的准确全面,同时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复核的义务,即使在出现清单项目特征与施工实际不符时,也可主张承包人的责任;对承包人而言,在发现清单项目特征不符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相应的证据,避免诉讼时双方纠缠不清。

相关新闻

典型案例

更多

联系我们

电    话: 86-371-60958785
传    真: 86-371-63826366
邮    箱: chengwulvshi@chengwucn.com
邮    编: 450008
地    址: 中国郑州农业路东16号
省汇中心B座13层

扫一扫关注成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