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视角下民法典保证责任的变化

【阅读提示】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民法典》对《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保证责任进行了变更,新的规定平衡了保证人与债权人间的权益,本文从保证人资格、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保证种类和保证期限、债权转让时是否应通知保证人四个方面进行对比,提示债权人在新规定下应如何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分析:在保证人资格限制方面,《民法典》删除《担保法》第七条,是否具有清偿债务能力不再是考量是否能够作为保证人的要素,这一改变符合当今的主流学说,即保证人不具有全部偿还债务的能力并不影响其作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同时删除第十条,不再限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双方有明确约定或依照公司章程进行公司内部决议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应当具有作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在债权人审查保证人是否适格时,根据《民法典》规定,若保证人非自然人,应着重注意其是否属于机关法人和是否以公益为目的,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等主体不能作为保证人。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分析:《民法典》将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改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改变符合保证以补充性为原则、以连带性为例外的基本特征。但这种改变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合同是否对保证方式有明确约定,如果没有应注明为连带责任保证,以便更好的保护债权人权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分析:新法将保证期间统一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不再区分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的情形,同时在性质上将保证期间认定为除斥期间,明确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对于此种变化,债权人应注意在合同中对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
四、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通知保证人后对保证人产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八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分析:新法要求原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通知保证人,否则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改变体现了立法对保证人保护的加强。为维护自身权益,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应注意及时通知保证人,使所转让的债权对保证人发生效力。若保证合同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则债权人转让债权必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才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小结】《民法典》保证合同的规定总体上体现对保证人法益保护的加强,债权人为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应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明确约定保证的种类;根据债权的实际情况,约定合理的保证期间;在发生债权转让的情况时,及时通知保证人,使债权转移的效力及于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