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及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2021-03-31 17:41:26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作       者|王永康

指导律师|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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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为了协调法律适用,配合民法典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三)(四)(五)进行了修订。除增加或调整某些条款引用的法律依据外,有几处重要的修订对法律实务影响较大,我们对公司法司法解释的重要修改条文进行了对比性的分析和研究,与大家共同学习。

一、新增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分析:
民法典施行后,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在引用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对民法典第七十条的引用。民法典第七十条对法人清算进行了概括总结,即法人解散除了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因其他情形解散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民法典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
扩大了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主体范围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分析:
原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主体只包括债权人和股东,且股东仅在特定前提下可以申请。本次修订后,不仅删去了对债权人、公司股东提起清算申请的先后顺序要求,同时,将申请主体扩大至“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再限制股东申请的情形。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同时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相应地增加或强化了股东、董事等人提起清算申请的权利,有利于保障其履行清算义务,更有利于推动公司的清算程序,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


三、扩大了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

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分析
本次修订后,将诉权主体扩大至“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此处新增“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是对民法典及本解释相关规定的衔接,有利于保障其履行清算义务,更有利于推动公司的清算程序,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


四、删除了合同相对人向公司主张权利的限制条件

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析:
原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公司设立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关系转化为公司合同的前提条件,本次修订取消了这些前提条件,即只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便需承担相应合同责任。。在发起人筹备设立公司阶段,设立中的公司不是法人,无法独立签订合同,此时发起人可为设立公司对外订立合同。但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可能是为公司利益,也可能是为自身利益。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允许合同相对人在公司成立后向公司主张权利。


五、扩大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方式

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分析:
该条的变化主要是由于《民法典》将合同无效事由规范在多个条文当中,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有关条款。为了更好地与民法典相衔接,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文进行了文本上的调整。


六、会议决议的撤销及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二条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二条 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民法典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分析:
增加了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法律依据,即民法典第八十五条有关营利法人机关决议撤销的规定。民法典第八十五条不仅规定因程序或内容瑕疵而撤销决议问题,还规定保护善意相对人问题,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七、扩大了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关联交易合同效力瑕疵情形
旧公司法司法解释五
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 
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或者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主要增加关联交易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形。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是指虽成立但由于欠缺生效条件而不能生效的情形。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后生效或附条件或期限生效等。在这种情形下,双方已形成合意,但没有发生效力。在符合股东代表诉讼条件的情况下,非关联方可代表公司起诉合同相对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可撤销或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与公司法在公司纠纷案件中的适用问题,是非常复杂的,也是非常丰富的,很多情况下,还涉及到合同法和公司法的区分适用,这些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和总结,此次公司法司法解释具体修改的条文是在遵循原有体例基础上,为更好地衔接民法典的适用而作出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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