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是按“档案岗位”还是“实际岗位”认定呢?
在实践中,根据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所以,女职工身份认定的不同退休年龄就不同,女职工档案中身份为工人的,而在实际工作中为管理岗位,那么究竟是按哪个身份为准呢?如果出现档案身份与实际身份不一致,导致退休年龄认定是按照档案身份还是按照实际岗位身份存在分歧,现本文结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河南省的有关规定及办理实践,对该问题提出相关意见,供大家进行决策参考。
一、国家、河南省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河南省省社保实践中认定身份的做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75条 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根据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 号)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虽然上述的部门规章规定了按照新的岗位进行身份认定,但是河南省《关于女职工退休问题的复函 》豫劳社养老〔2003〕50号文件中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是否是干部,应依据本人档案记载来确定。凡档案记载模糊,无法确定本人身份的,或本人对其身份提出异议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定。认定为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未认定为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虽然部门规章与河南省的规定不一致,在实践中河南省社保机构仍以豫劳社养老〔2003〕50号文件为依据以档案身份认定退休年龄,致使实践中会发生在女职工实际从事管理岗位,档案身份为工人,在达到50岁时不愿退休的情况,从而和用人单位出现争议的情况。
二、河南省社保部门认定退休年龄的依据及可能出现法律风险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河南省的地方的规定明确了女职工是否是干部,应依据本人档案记载来确定,如不是干部那么退休年龄为50周岁,经了解,在实践中女职工办理退休在河南省省社保部门办理时是按照档案记载的身份进行确定的。
但是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了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造成实践中会产生一定的纠纷,进而发生案件,且目前作为河南省外的其他省市,大部分已经确定了按照退休时现岗位结合工作年限对身份进行认定的规定,这与河南省的规定并不一致。
经过检索,现河南省辉县市已有因身份认定退休年龄产生纠纷的案例,社保局依照档案年龄确定退休时间,员工不服而产生纠纷的案件,具体如下:
李成双与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附件3) 案号:(2018)豫0782行初64号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等,原告李成双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应按其工人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原告李成双的退休年龄应按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计算。本案中,其在年满50周岁时申请退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综上,被告新乡市人社局在办理退休手续中,未充分考虑原告李成双在单位改制后与第三人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其原有干部身份已被打破的事实,仍按干部身份确定原告李成双退休年龄,适用法律不当。另第三人作为用人单位,在办理本单位职工退休过程中,也应积极配合被告,提供完整相关材料,以便行政机关作出准确判断,减少诉累。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不予办理退休手续告知单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在实践中,河南省省社保虽然以档案记载身份进行确认,但不排除员工不服提出异议的情况,如社保部门以工人身份办理了退休手续,那么在员工不服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行政诉讼案件,要求社保机构对是否达到退休条件进行重新认定。
三、外省社保局认定退休年龄的依据
原广东省劳动厅和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第二点“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原身份是工人的女职工,已经聘用到管理(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二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女干部的退休条件为其申请办理退休。
企业应对本企业女职工现工作岗位按照管理(技术)岗位和工人岗位作出划分。国有企业中原由干部或聘用制干部担任的工作职位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职位,原则上确定为管理(技术)岗位,不在上述范围的一般确定为工人岗位。企业应根据以上要求,将工作岗位设置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查,并作为本企业女职工退休条件认定的依据。女职工调换工作岗位,应按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释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复函》目前,我国企业职工退休的年龄规定沿用《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中关于“女干部55周岁退休,女工人50周岁退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打破了计划经济时期干部与工人身份的界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我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0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5周岁退休。”第三条第(一)、(四)项规定了职工岗位报备的办法。对于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按55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按50周岁退休。
根据以上规定,外省现多以实际从事的岗位认定退休年龄,而河南省仍依照档案身份认定,已经不符合现实情况,反而会增加争议的发生。
四、律师提示
现除了河南省以档案身份认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外,几乎河南省的之外的其他省份,几乎都是按实际身份认定退休年龄,那么河南省的公司在遇到该类情况的下,应注重与职工协商一致,在河南省虽然档案身份在50岁可以办理退休,但社保局并不强制继续缴纳社保,同时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也可以明确退休的年龄以及达到退休年龄安排及规定,以最大化的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