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工程的法律风险探析

2020-07-08 17:28:25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作       者 | 张亮亮

指导律师 | 孔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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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是一种典型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工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与一般建设工程的最大区别在于政府机关的介入,需要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或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参与,需要取得验收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我国出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专门的规制。鉴于这种特殊情况,电梯安装、验收等环节容易产生很多法律风险,本文对此进行一番粗略探析。

 

一、电梯工程的特殊规定


1、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这是关于电梯工程的主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法律将电梯工程的安装、改造、修理主体限定为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有资质的单位。

2、电梯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向相应的行政机关进行报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所以,施工单位在电梯施工前应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报备,只有进行了报备,才可以进行施工。

3、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自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第十九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所以在电梯工程施工完成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先进行自检。

4、电梯工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电梯工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是电梯工程的必备环节。

5、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所以,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是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二、电梯报检验收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电梯工程应当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河南省报检流程如下(地区不同可能会有区别,具体可在各个省特检院官网查询所在省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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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上由电梯使用单位向河南省特检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检验申请单,带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监督检验)、操作人员操作证、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检验院安排检验时间,并通知相关单位。

3、电梯使用单位做好检验准备工作。

保持电网输入电压正常、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7%范围等准备工作。

4、资料审查

(1)制造、安装重大维修、改造相关资料

(2)查阅制造单位提供产品质量证明及随机技术文件

(3)查阅安装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自检报告、事故记录

(4)查阅安装过程监督检验报告书

(5)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6)电梯操作人员培训持证情况

5、现场检验

(1)落实电梯检验现场配合人员及安全保障措施

(2)机房(环境、控制屏、主机等)检查

(3)井道(包括轿层门、井道内部附属设施)检查

(4)轿与对重

(5)曳引绳

(6)层门与轿门

(7)底坑

(8)功能试验

(9)电梯综合性能测试(加减速度、噪声等)

(10)填写原始记录

6、结论判定

根据检验情况,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出具《电梯验收检验报告》,作出“合格”、“复检合格”、“不合格”、“复检不合格”的结论。

7、问题整改

(1)检验中发现存在一般缺陷问题(非带*项目或一般项目不超过3项),由检验员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整改通知单,有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2)检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缺陷问题时(带*项目或一般项目不超过3项),出具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整改通知单,并向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进行通报“不合格”结论,需整改复检,同时报市局安全监督机构。

8、出具监督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

检验员根据原始记录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并流转到发证窗口。

 

三、电梯工程的风险提示


 

1、电梯使用单位不得在未经电梯制造单位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安装电梯,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相关案例:天水市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439

基本案情:天府公司与富士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喜燕于2008年710日签订《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富士公司出售给天府公司9部电梯,总价款169.2元。天府公司与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同日签订了《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产品安装运输合同》,由天水华昇电梯有限公司负责9部电梯的运输和安装。在其中5部电梯的安装上,由于天府华庭住宅楼土建工程完工于2008312日,而其双方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时间为2008710日,天府公司在该住宅搂土建施工时未预埋槽钢,无控制柜孔洞,电梯井尺寸过小,致使电梯无法正常安装,因此该5部电梯就被放置未安装。20103月,因天府华庭2#3#楼已出售,且住户已陆续入住,为排除安全隐患,天府公司即将电梯安装工程交由他人(甘肃森美电梯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并在富士公司及华昇公司未在场的情况下,对已到场的5部电梯予以开箱安装。天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安装单位未取得富士公司的书面授权,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由,未对已安装的电梯进行验收,所以电梯一直无法投入正常使用。后天府公司决定拆除己安装的上述5部电梯,于2013115日重新采购了5部电梯,对原有电梯拆除更换。因此,天府公司认为富士公司拒不履行提供书面安装委托手续及相关技术参数资料的行为,导致电梯无法正常安装、使用,起诉要求富士公司赔偿更换电梯的损失共计115. 85万元。

裁判观点:最高法院认为,天府公司自行安装的电梯没有通过验收的主要原因,是天府公司自行安装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而根据该条规定,制造单位以外的第三方安装电梯的前提,是第三方已经获得了制造单位的委托或同意,并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天府公司在没有获得电梯制造单位富士公司授权委托的情况下,自行委托第三人安装,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其次,在天府公司未按规定自行委托第三人安装了电梯的情况下,制造单位并无事后配合出具安装授权委托书的义务。天府公司所诉安装电梯、拆除电梯并重新购买及安装其他品牌电梯的损失,系因天府公司违法安装电梯所致,富士公司是否违反了其与天府公司之间的电梯买卖合同,与天府公司诉请的损失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安装完成后及时完成验收前的相应工作,否则要承担相关的不利后果

相关案例: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北首光源科技(大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5)大民三终字第01145号

基本案情:富士电梯大连分公司与北首光源科技公司同时签订了《产品承揽合同》和《安装工程承包条款》二份合同,合同约定,富士电梯大连分公司供给北首光源科技公司电梯15台,价款为1952500元。之后,北首光源科技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富士电梯大连分公司120万元的货款和安装费,现尚欠925500元未付。对尚欠的货款部分,根据合同约定,应在电梯安装完毕通过验收后方能付款,富士电梯大连分公司按要求向相关部门出具了请求验收报告,但因北首光源科技公司的工地现场不合格,导致不能验收。

裁判观点: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为北首光源科技公司违约,未完成验收前的相应工作,导致电梯无法验收达几年之久,给富士电梯大连分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富士电梯大连分公司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北首光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合同完全履行后其可获得的利益,即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安装完成后及时申请验收,否则要承担相关的不利后果

相关案例:贵阳兴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93

基本案情:兴源公司与西继公司签订《电梯买卖合同》,约定兴源公司向西继公司购买5台电梯,其中4台已经验收,西继公司答辩认为第5台电梯没有验收的原因,是兴源公司擅自使用并拒绝履行法定的验收申报义务,制造西继公司违约的假象,无正当理由阻却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兴源公司应当支付电梯价款。

裁判观点:湖南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西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五台电梯已经通过验收,但根据相关规定,电梯安装完毕后申请验收的义务人应为电梯使用人,兴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检测部门申请验收,或者已经申请验收但因为西继公司提供的电梯不合格而未能通过验收。故原审法院认定西继公司已安装交付了第五台电梯并无不当。

4、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验收后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否则要承担相关的不利后果

相关案例:贵州博之豪电梯有限公司、瓮安县财门壹号北京烤鸭店合同纠纷

案号:(2019)黔27民终2961号

基本案情:贵州博之豪电梯有限公司与瓮安县财门壹号北京烤鸭店于201710月签订《电梯买卖安装合同》,约定贵州博之豪电梯有限公司向瓮安县财门壹号北京烤鸭店供应电梯并负责安装。2019215日,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瓮市监处字[20190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瓮安县财门壹号北京烤鸭店在使用电梯过程中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瓮安县财门壹号北京烤鸭店处以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瓮安县财门壹号北京烤鸭店认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贵州博之豪电梯有限公司逾期交付电梯资料和办理登记证书。

裁判观点: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贵州博之豪电梯有限公司移交资料给瓮安县财门壹号北京烤鸭店两个月后瓮安县财门壹号北京烤鸭店才被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因贵州博之豪电梯有限公司移交资料之前执法人员检查及复查时电梯使用未办理登记等行为导致,故即使贵州博之豪电梯有限公司之后移交了相关资料,但未能改变瓮安县财门壹号北京烤鸭店因前期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使用电梯而被处罚的事实;同时,贵州博之豪电梯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积极履行了资料移交的义务,而瓮安县财门壹号北京烤鸭店拒绝签收以及瓮安县财门壹号北京烤鸭店未能举证证明其向贵州博之豪电梯有限公司及时索取案涉电梯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而贵州博之豪电梯有限公司不给的主张成立的情况下,一审据此认定此8万元行政罚款系双方违法行为所致、均应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小结


 

本文主要针对电梯工程安装、验收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风险点,通过结合法院判例的形式进行了简要分析,并对电梯报检验收的流程进行了梳理,但是根据各个地方的特殊规定,电梯验收的流程可能会有所区别,但不管如何,电梯工程从安装到验收到最终的使用,都需要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单位、电梯使用单位以及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或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当事人应当注重电梯设备的买卖、安装以及维修保养等合同的约定,尤其是合同中的付款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避免在产生纠纷时处于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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