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进场施工时间认定为开工日期的相关问题探析
指导律师 | 孔政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开工日期看似简单,但由于涉及到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等,发承包双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于开工日期经常各执一词,实务中,也出现了大量关于开工日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第五条对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作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开工通知载明日期为准。若尚未具备开工条件就发出开工通知,则以开工条件成就之日为开工日期;如不具备开工条件系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则以开工通知载明日期为准;若承包人在与发包人协商后,已实际进场施工,则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如果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实际进场施工日期,则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据,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确定开工日期。
以上规定中,如何把实际进场施工时间认定为开工日期,实务中仍有争议。本文对建工解释二第五条第二项中的“实际进场施工时间”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认定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的常态化模型
建工解释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根据该规定,认定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时,要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为前提,重点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合意。根据施工实际及判例,正常情况下认定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发承包双方认可的进场时间作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据此认定开工日期
发承包双方对于承包人实际进场时间没有争议,且又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实际进场施工时间的,法院会根据建工解释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将双方认可的承包人实际进场时间视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据此认定开工日期。这也符合司法解释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参考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终289号判决书
关于滕泰公司开工日期如何认定的问题。法院认为,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滕泰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准时入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的规定,本案开工日期应当认定为2016年6月1日。
(二)根据施工文件中载明的时间确定实际进场施工时间,据此认定开工日期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会产生一系列的施工文件,包括施工日志、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等,在这些施工文件形成的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一般都会参与,施工文件中记载的内容也可以作为探明发承包双方真实意思的证据。发承包双方对于实际进场日期未能达成一致,但根据施工文件中关于开工时间的内容可以确定实际进场施工时间的,可以将施工文件中载明的时间作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从而认定开工日期。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651号民事裁定书
关于开工时间的认定,法院认为,广西五建公司与柳州望泰公司2010年3月5日至同年9月3日多次召开的监理例会以及工作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监理记录表等书面记录能够证明工程的实际开工时间,法院根据2010年3月5日监理例会记录“今日是本工程第一次生产前例会,今天定为开工日期”的记载,将实际进场施工日期2010年3月5日确定为涉案工程的开工日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无法确定具体的实际进场时间时,可以将施工文件中记载的承包人最早进行施工的日期作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据此认定开工日期
发承包双方对于实际进场时间未能达成一致的,根据施工文件及其他文件也无法确定具体实际进场施工时间,此种情况下,很难确定一个较为准确的实际进场施工时间,只能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及施工文件推定一个最接近的日期作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而施工文件中记载的承包人最早进行施工的日期,可以证明在此日期承包人已经进场施工,是最为接近真实的实际进场施工时间的日期。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42号判决书
法院认为,开工日期的确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合同约定及施工许可证记载的日期为基础,综合工程的客观实际情况,以最接近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本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2年2月1日,A公司提交的经济技术签证资料也能够证明项目自2012年2月1日已经开工,且A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对其曾于该日期进场施工亦不否认。故虽然B公司公司取得施工许可证日期为2012年9月3日,但从上述情况来看,2012年2月1日应为最接近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A公司主张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施工行为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开工,应以2012年9月3日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来确定本案的开工日期,该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不应得到支持。
二、认定实际进场施工时间是否为开工日期的争议
以上是正常情况下认定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的三种分类,但实务中认定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时有两个问题无法回避,一是承包人仅进行前期准备性、辅助性施工,此时进场时间能否认定为开工日期?二是进场时若不具备开工条件,此时进场时间能否认定为开工日期?在综合考虑这两个问题时,开工日期的认定会产生变化。就该等问题,笔者观点如下:
(一)承包人仅进行前期准备性、辅助性施工时,此种情况下的进场时间不能认定为开工日期
承包人进行前期准备性、辅助性施工是为满足建设工程开工的需要,进行的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从工作内容上讲,前期准备性、辅助性施工与全面、大规模施工是有区别的,从当事人真意上讲,此时当事人真实意思也仅是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基于此,承包人进场实施前期准备性、辅助性施工的时间不能认定为开工日期。
(二)认定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同时也要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不具备开工条件并不意味着不能把进场时间认定为开工日期
1.开工条件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