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的约定是否有效?

2019-06-12 18:03:07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作       者|崔高山

指导律师|孔政龙

崔高山.jpg

【阅读提示】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其中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了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而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了社会保险费,即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五项保险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其中规费一项也包含了社会保险费。由此可知,工程造价不论是从费用构成要素,还是从构成造价形成来看,都应包含劳动保险费用。

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号为GB50500-2013)第3.1.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款规定,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据此,劳保统筹费用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关于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的约定是否有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1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建设工程总价款中不含劳保统筹金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对此,成务律师提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外,应当据此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计价条款直接影响着施工单位的利润需求能否实现,因此合同双方在确定计价条款时应当经过审慎核算,避免合同约定无法保障己方权利,致产生争议,引发纠纷。

【关键词】  工程造价  劳保统筹费

【裁判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劳保统筹费用作为人工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造价中列入规费计取,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见附表)。……

(六)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1.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4)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5)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10日,中辉公司与泰洲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本工程施工图所涉及的全部工程内容,消防工程只做消防预埋管。合同价款计算的依据及承包方式:土建工程执行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及相应配套费用定额,安装工程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定额陕西省价目表》及相关的《取费定额》,按工程类别计取工程费用。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本工程不计取劳保统等、文明工地、四项保险费。

2012年4月2日,中辉公司施工的紫薇花城4#楼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并形成了《竣工验收备案表》,该表中载明工程开工日期是2010年3月10日,竣工日期是2011年7月15日,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对于工程造价的结算发生争议,中辉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中辉公司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陕西康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紫薇花城4#楼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紫薇花城4#楼工程造价为60649145.12元。鉴定意见书中对工程造价中的相关问题也进行了分析说明:对于劳保统等费用,为不可竞争费。根据《陕西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管理办公室文件》(陕建统发[2010]38号)的规定,由施工企业向政府统筹企业进行返还。如泰洲公司在本鉴定意见书之后向法庭提供证据显示已足额缴纳,则鉴定意见中的工程造价应扣减劳保统筹费;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缴纳,或提供的证据显示未足额缴纳,则泰洲公司应全部或将差额部分补缴。劳保统筹费用2010129.78元。

一审法院对劳保统筹费用2010129.78元未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劳保统筹系不可竞争费,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中不计取劳保统筹费用,但该约定明显违反相关规定,鉴定意见计取该项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充分。泰洲公司一审中虽主张已经扣缴了案涉工程的劳保统筹,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原审判决未予采纳该项鉴定意见有误,二审予以纠正。

中辉公司与泰洲公司均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依法改判,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的约定合法有效。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劳保统筹费系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本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在收取了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后,不为从业人员缴纳劳动保险费用现象的发生,国家规定该费用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在项目施工完毕之后按照规定的比例退还给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该项费用作为人工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造价中列入规费计取,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因此,劳保统筹费用相对于建设方而言为工程造价,对于施工方而言则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两者在含义和金额上并不完全相同。

本案鉴定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作出的诉争的劳保统筹费数额是建设单位应当缴纳的数额,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因此,泰洲公司根据双方在合同造价条款中“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的约定,主张将鉴定意见中计取的该部分造价予以扣除,其该项再审请求有事实依据。二审判决对该部分造价认定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相关新闻

典型案例

更多

联系我们

电    话: 86-371-60958785
传    真: 86-371-63826366
邮    箱: chengwulvshi@chengwucn.com
邮    编: 450008
地    址: 中国郑州农业路东16号
省汇中心B座13层

扫一扫关注成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