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问题初探
作 者|佘陈平
指导律师|孔政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这是个冷门问题。多数人在审查施工合同时都不会注意这个细节,有关这方面的实务文章几乎没有,而且,因该问题产生争议引发的案件也非常少见。笔者此篇文章是从有限的判例中总结相关规则,故仅敢称为“初探”,以期能够抛砖引玉。
一、依解释顺序适用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出现矛盾或者冲突时,基本上会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确定适用的合同文件。
【相关案例】
案例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再323号。
法院认为,《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为8630742元,毛述刚不承担税收及上交管理费用。《专用合同条款》及《风险责任书》中却载明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二者就工程价款的约定存在冲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二审法院依据《专用合同条款》中载明的解释合同文件的顺序,即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合同书)优先,专用合同条款及其他文件其次。因此,在《施工(承包)合同》与《专用合同条款》、《风险责任书》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不一致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以《施工(承包)合同》载明的工程价款8630742元为准,并无不当。
案例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终526号。
法院认为,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就同一事项作出约定的内容不一致、不明确或产生歧义时,应首先以当事人明确约定的合同文件解释顺序为准,即优先适用专用条款。《建设厅复函》在合同价款其他调整因素问题中作出“应执行本合同相应的专用条款约定”的说明,与本院意见一致。对于专用条款的前述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均认为价格变动超过±5%应调整合同价款,产生的歧义为:发包人认为应调整超出5%以外部分的价款,而承包人认为应调整所有超出部分的价款。从双方还约定“具体调整范围及调整方法另行约定”可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到对调整范围及调整方法可能产生歧义,并采取了“另行约定”的解决方案,而非通用条款约定的“14天内通知”及“超过约定幅度的部分”确定调整的方法和范围。鉴于双方此后未作出新的约定,故对于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的部分应按实际发生据实进行结算,即调整所有超出部分的价款。
案例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终78号。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价款为13,314,396.29元,同时该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该合同的补充专用条款约定,合同价为中标价,承包范围内价格包死不变,不进行二次结算。双方在补充专用条款约定了合同的解释顺序招标文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之前,但适用条件为各文件存在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本案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补充专用条款三部分内容中,关于工程款的结算问题约定并不矛盾,而是相互补充和解释的。其次,依据补充专用条款中关于合同解释顺序的约定,合同协议书顺序在前,在补充专用条款中双方关于承包价款、预付款、进度款等各项约定,亦属于协议约定的内容,应当优先适用。第三,招标文件中,报价依据列举了各类国家及省、市的有关工程的计算文件。其中也包含《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黑建造[2009]15号文件《关于发布二〇〇九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应为投标报价依据。在双方据此协商确定工程价款为固定价后,原审法院又以文件约定不一致为由,确定调整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纠正。如上述,虎林粮库与阿城公司间的工程款为固定价款即13,314,396.29元。
二、依解释顺序确定承包范围
在总价合同中,因表述不规范等问题,双方往往对承包范围产生争议,这时,解释顺序就有一锤定音的作用。
案例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民终字第00588号。
法院认为,1、根据施工合同,合同文件除了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外,还包含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等。润信德房产公司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本工程为图纸范围内包干,施工图纸中含有面砖工程。2、在招标答疑中,松铁建设公司提出外墙面砖按照暂定价40元/平方米进入报价是否为综合价,润信德房产公司答复为材料进场价。可见,松铁建设公司投标时已经考虑到了该面砖工程。3、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关于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的约定,图纸优先于工程量清单。当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应以施工图纸为准。4、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关于工程量确认的约定,变更项目工程量需经发包方签证,而松铁建设公司无法提供面砖工程的签证资料。综上,本院认定面砖工程属于合同总价范围内,相应的价款无需另行计取。
三、招标文件在解释顺序中的作用
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就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中都没有招标文件,但实际上,对于专业技术水平薄弱的发包人来讲,把招标文件列入合同文件组成并设定一个合适的解释顺序,关键时候会起到保护发包人的效果。
案例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198号。
一审法院认定,对于拆除工程、混凝土工程部分,上述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为“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予调整”,招标文件依据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的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均为合同的文件组成部分,在没有优先于该文件解释顺序之前的合同文件作出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上述条款对双方依法具有合同的约束力。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的约定,拆除工程、混凝土工程均为一次性包死,因此对于鉴定所涉及的拆除工程128 112.19元及混凝土工程金额916 190.86元均不应计入涉案工程合同外增项部分造价中。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另,在上述案例3中,一审法院根据合同解释顺序,以招标文件来确定价格认定方式,二审中虽然被以合同文件未出现冲突为由改判,但也反映出把招标文件列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时,法官在审判时会予考量。
三、小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根结底是价款纠纷,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将直接影响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或者承包范围的认定等核心问题,对当事人的争议内容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洽商合同条款时,应当对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作出约定,并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出现争议时能够优先适用对自己最有利的文件内容角度出发,对合同文件的的解释顺序作出特殊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