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计价方式的基本类型

2018-02-03 17:30:00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作       者|佘陈平

指导律师|孔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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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工程款给付请求权是承包人最基本的权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多数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款产生争议,而工程款计价方式与方法是影响工程款的关键因素。因此,对工程款计价方式与方法的具体适用及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探讨的必要性。

本文首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计价方式的基本类型作出简要介绍。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计价方式的基本类型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被广泛使用,因此本文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线索讨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计价方式的基本类型。

(一)1999年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

1999年原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1号)第七条规定,“工程价格的分类。(一)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二)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明确规定了工程款计价的三种方式。

2001年原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其中将固定价格分为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目前该规定已废止。

2004年财政部与原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三)可调价格。……”将固定价格明确划分为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同时规定了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外的价格调整方法。

在建设工程领域广泛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版)(简称“1999年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3.2条中对于合同的计价方式约定有三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

实际上,在1999年施工合同下包括固定价格(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价格三种计价方式。

(二)2013年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

2013年7月1日生效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11条、第2.0.12条、第2.0.13条分别规定了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废止了2001年原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将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的价格方式,变更为以单价方式、总价方式、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简称“2013年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条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3、其它价格形式。……”

 2013年施工合同与1999年施工合同在合同价格形式上,存在以下变化:

(1)将1999年施工合同中的固定价格合同,调整为单价合同及总价合同。2013年施工合同虽然采用了“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的表述,但从其定义可知,单价合同实际上是固定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实际上是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风险范围外,固定总价合同及固定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均可以调整,在实践中并非绝对固定。

(2)2013年施工合同将1999年施工合同中的可调价格形式删除。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中也存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可以调整的范围。

(3)2013年施工合同将1999年施工合同中的成本加酬金合同纳入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范围。实践中成本加酬金价格方式的使用并不常见,缺乏典型性。

 实际上,在2013年施工合同下包括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及其他价格形式三种计价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仅对质保金相关条款作出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并非强制性使用,因此各个版本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实际上是并存的体系。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计价方式的适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7.1.3条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而该条款并非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

实践中大多数工程在适用固定总价约定工程价款时,工程本身并不具备相应的条件,比如施工图纸暂未获批准等,此时约定固定总价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不同计价方式的优劣

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于发包方较为有利,表现在:(1)合同价格仅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没有出现调整事项时,合同价格不做任何变动,有利于发包方控制成本;(2)发包方仅需控制出现调整事项时的价格风险,没有出现调整事项时,无需考虑工程量、价的变化,便于发包方简化工程管理工作。

固定单价的计价方式与固定总价相比,对发包方的进一步要求是能够发现单价中对自己不利的因素并能精确、及时核算工程量,这对发包方的工程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可调价格下,人、材、机的任何价格变化均会引起合同价格变更;成本加酬金价格下,因用于一些特殊场合,签约时双方均无法准确计算成本,成本实际上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故这两种价格方式,发包方均较多承担了价格风险,除非出现人材机价格大幅下降的特例。

 

四、小结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愿,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1999年施工合同约定了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价格三种计价方式,2013年施工合同根据施工领域的实际情况作出了适当的调整,约定了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及其他价格形式三种计价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和自身利益需要选择合适的工程款计价方式,计价方式一旦选择,履约中就需要根据不同计价方式的特点做出针对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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