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因”与“果”(上)

2017-06-21 09:49:24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梳理

   |佘陈平

指导律师|孔政龙

“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关系到公共安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涉及的五大主体,即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与建设工程的质量息息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五大主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因此,本文从建设工程五大主体的角度出发,梳理建设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施工图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但在实务中,因某些特殊原因,有些工程往往还未走完基本程序就已开始施工,相关手续是边施工边完善,给建设工程的质量埋下隐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有缺陷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20号。

法院认为,海擎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未提交岩土工程详细勘查报告,未提交经过审核的施工图纸,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为质量事故发生埋下隐患;海擎公司未能会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增加桩长、提高承台”的合理建议予以充分重视并研究相应措施,亦未能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土方开挖方案进行审查及组织专家论证,且在施工过程中,使用载重汽车参与土方开挖及运输导致道路碾压,海擎公司一味强调工程造价为不变价,并以中兴公司施工应当采取何种方案与建设单位无关为由,对施工单位调整设计方案的建议未予重视与答复,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终字第88号。

法院认为,东海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王孝钦提供设计文件和经过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的施工图纸,以及将涉案工程交由无施工资质的王孝钦施工,造成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其自身的过错是明显的,故其责任相对较大,王孝钦明知东海公司未提供设计文件和正规图纸,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东海公司的指示继续施工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其质量不能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更无从谈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对发包方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以保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330号。

法院认为,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川建质检鉴(2013)第4号《技术鉴定报告》,案涉工程裙楼外墙干挂花岗石幕墙石材面板样品的干燥弯曲度、面板厚度不满足《建筑幕墙GB/T21086-2007》和《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的相关规定,背立面色差明显等不同程度质量问题。由于上述问题系石材本身的选材造成,根据2010年7月26日堂宏房地产分公司的通知要求,石材选取是由堂宏集团公司的项目经理吴小兵签字确认选用石材,故因石材选用发生的质量问题,不应由实际施工人牟三青承担责任。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认定堂宏集团公司对该部分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终131号。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工程的工程质量及责任承担的问题对于力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外墙保温材料由岩棉板变更为聚苯乙烯泡沫材料,因京宏公司原总经理已在原审出庭证实力业公司系按照京宏公司要求更换,同时监理部门对该部分工程已在内业资料中签字认可,应视为力业公司按照京宏公司要求改变建筑材料。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由此造成的相应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应由京宏公司承担责任。

(三)肢解发包建设工程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即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在工程的建设中,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建设工程,使整个工程的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和协调,造成施工现场秩序混乱、责任不清,严重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

(四)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因发包人指定分包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也是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之一。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23号。

法院认为,根据汕头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小田公司厂房及综合楼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涉案工程尚存15处存在质量瑕疵需要修复。其中第5处钢结构涂层施工系小田公司指定第三人施工,该涂层存在脱落等质量缺陷与深建安公司无关。

案例6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琼民一终字第26号。

法院认为,对于工程质量的责任问题,该鉴定报告对造成工程局部出现裂缝和漏水的原因认定来看,对裂缝问题主要原因是海建公司施工不当,次要原因是宝胜公司二次施工和其选定的第三方施工不当;对漏水问题原因一是海建公司施工不当,二是施工选用防水材料不当,三是二次施工对防水层局部有损伤。对局部工程质量问题,宝胜公司直接指定的案外第三方不当施工是造成局部工程裂缝和漏水的原因之一,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因此宝胜公司应对局部工程质量问题承担次要责任。

(五)任意降低造价、压缩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造价低于成本价、工程工期短于合理工期等忽视客观实际的情形,必然导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盲目赶工,易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六)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实践中基于建设单位的优势地位或不予拒绝,此时建设工程的质量将无法得到保障。

二、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存在问题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工程建设必须在勘察、设计、施工三个环节上使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设计规范及合同约定的要求,三者缺一不可。其中勘察、设计又是决定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存在问题,将连锁反应而导致建设工程的质量出现问题。

【相关案例】

案例7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120号。

法院认为,工程设计施工图纸鉴定结论为涉案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有多处不满足当时所依据的国家设计规范的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一审法院在采信上述鉴定报告书的基础上认定美建公司设计图纸存在安全隐患,并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美建公司对其承建的涉案钢结构工程进行修复和加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再次,在涉案工程设计图纸业已认定为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下,美建公司应承担对涉案工程进行修复和加固的责任,其继续主张涉案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案例8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港民初字第678号。

法院认为,工程竣工后,原告施工的钢结构厂房屋顶存在的漏雨问题本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认定,除屋面管道口和通风机口渗漏水是由设计和施工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以外,其它漏水现象都是因为图纸设计存在弊病,被告委托他人进行第二道防水设防施工,属于扩大损失,不需要做。屋面管道口渗漏水的维修造价为3085元,屋面通风机口维修造价为3577元。原告当庭主张负担其中3577元的维修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9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皖民二终字第72号。

法院认为,在旋窑预热器框架梁、板出现裂缝后,东方钙业公司即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进行检测,结论为10.80m平台框架梁、板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为22.2Mpa,满足设计要求。10.80m平台框架梁、板裂缝主要由于梁、板承载力不足引起。水泥设计院虽然对该检测报告的证据效力提出异议,但其未提出充分反证和申请重新进行鉴定,原审根据图纸设计的承载力和预热器设备自重,结合检测报告结论,认定水泥设计院的设计图纸存在设计缺陷并无明显不当,水泥设计院否认图纸存在设计缺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一)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相关案例】

案例10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29号。

法院认为,根据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作出的《鉴定报告》以及案涉工程设计单位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作出的《关于在建甲醇汽(柴)油项目工程已完工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的整改意见》,天字公司已施工部分,存在着办公楼、宿舍楼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均不满足设计要求、厂区道路工程质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厂区围墙工程质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等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由于案涉工程尚未施工完毕,寰琨公司即以质量不合格和天字公司违法分包解除了案涉合同,案涉工程尚未完成且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因此,一审法院根据《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驳回天字公司主张给付工程款的请求,并无不当。

案例11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274号

法院认为,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鸿建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不合格之处,并且鸿建建筑公司不懂设计规范,只懂施工规范,没有依据《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中“当采用冲孔灌注桩,遇到相邻桩桩长相差大,岩面陡,桩端嵌岩应有足够深度或根据其它经验怀疑桩孔底为孤石时,须采用超前钻确定”进行施工,在施工中也未提出采用超前钻技术,未执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5.6.2条规定(嵌岩桩必须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致桩底有软弱层(或软弱夹层)而不觉察,且在施工过程对冲孔桩质量控制不严格,导致部分基桩桩底有沉渣,致使厂房冲孔桩基桩达不到设计要求。二审法院综合上述事实及过错程度,判决鸿建建筑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根据《建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不仅要对其自行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还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进行检验。

【相关案例】

案例12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042号。

一审法院认为,龙腾公司供应质量不合格的混凝土,是致使楼体裂缝的主要原因,故应当对正兴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中州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龙腾公司提供的材料,负有及时检验的义务,而中州公司未按施工规范进行见证取样,未尽到及时检验的义务,给正兴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沪建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根据正兴公司和沪建公司的合同约定,享有“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但沪建公司未对进场的商品混凝土见证取样过程实施监理以至于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在建筑工程上使用,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监理单位监督缺位时,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则易出现问题。

【相关案例】

案例1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2)荥民二初字第527号。

法院认为,被告龙腾公司供应质量不合格的混凝土,是致使楼体裂缝的主要原因,故应当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告中州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原告提供的材料,负有及时检验的义务,而被告中州公司未按施工规范进行见证取样,未尽到及时检验的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被告沪建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根据原告和沪建公司的合同约定,享有“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但沪建公司未对进场的商品混凝土见证取样过程实施监理以至于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在建筑工程上使用,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小结

建设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一般是多种原因交织造成的,除上述建设工程五大主体的原因之外,还受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直接影响责任的承担,本公号将在下篇详细梳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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