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招投标程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2017-02-09 15:18:26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违反招投标程序导致合同无效的实务认定

   |刘书光

指导律师|孔政龙

【阅读提示】

对多数建设工程项目来讲,招投标是一个必经程序,之前本公号已经刊文对招投标程序进行了介绍,本文现就招投标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对经招投标所签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归纳。

一、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招标而未招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了规定。

实务中,民间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反对意见较大,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也为此出台政策,允许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不必实行招投标。

但在法律法规层面,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仍属必须招标的范围。如果该等项目依照地方政策未进行招标,相关合同效力是否会受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此情形下,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相关例】

案例1苏州东方威尼斯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463号

最高法院认为:案涉工程虽系东方威尼斯公司自行投资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同意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商品住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因此,案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因招标人泄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基于中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相关判例】

案例2河北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50号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在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在后,结合《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可以证明双方在招投标之前进行过实质性接触并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双方在招投标前进行了图纸会审,标底已经事先泄露。万佳公司与达欣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恶意串通,损害了其他竞标者的合法利益,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三、招标前,招投标双方已经就招标内容先行进行了实质性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基于中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相关判例】

案例3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于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49号

最高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属必须招投标项目。武汉十建公司如欲承包建设讼争项目,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与其他投标人一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参与竞标,凭借自身综合实力中标并承建讼争工程。但在本案讼争工程项目启动招投标程序前,双方已就以后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施工范围、投资数额、工期、结算方式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作出具体约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四、招投标双方串通或者投标人串通的,中标无效,基于中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相关判例】

案例4延边宸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汪清江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782-1号

最高法院认为:案涉工程为必须招投标项目,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双方在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于2008年7月1日已就案涉工程签订了《工程承发包协议书》,于2008年8月7日到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招投标手续,并补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具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中标无效,双方补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亦归于无效。

案例5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号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诉争建设项目不属于法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恒丰公司与三建公司于2009年底2010年初履行招投标程序并备案,但三建公司实际于2009年5月份即进场施工,并在2009年年底就完成了工程的主体施工,恒丰公司也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招投标材料中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载工程情况也与事实不符,故双方的招投标行为明显存在串通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中标无效。

案例6重庆恒隆实业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219号

重庆高院认为:恒隆公司与葛洲坝四公司系合作关系,其作为一个合作共同体实质系恒隆公司与贵州公路公司之间《中梁水电枢纽部分工程合作协议》的合同相对方;对于恒隆公司与葛洲坝四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及双方与贵州公路公司之间的《中梁水电枢纽部分工程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恒隆公司与葛洲坝四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书》中载明有“甲方以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加投标…由乙方组织其他单位一起竞标,负责咨询、公关等工作…工程中标后,甲方按其结算合同总额计提管理费用2.5%...中标后双方组织单项工程招标…”等含有“借用资质、围标、收取管理费”等违反相关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内容,应属于无效合同。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的,中标无效,基于中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以他人名义投标”情形的认定,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无资质的主体借用有资质的主体进行投标”,实务中,有一种特殊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借用资质者本身具备投标资格的,其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仍然违反法律规定,其并不能以自身具有投标资格,无需借用他人名义为由主张中标有效。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相关判例】

案例7吉林市东辰伟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庄锡富、王隆、郑向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再字第14号

吉林省高院认为:庄锡富自认其分别以华强公司和金城公司的名义投标并中标,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的规定,庄锡富以华强公司名义投标并中标,后在工程已经实际施工一年后,又以金城公司名义投标并中标,均属于骗取中标,两次中标均无效。

案例8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75号

广东省高院认为:环境装备公司在投标过程中隐瞒了郭家良是阀安龙公司职员的身份,授权郭家良以销售经理的身份代表环境装备公司进行有关投标的一切事宜,中标后又立即出具《委托书》将其中标项目委托阀安龙公司履行,且未将委托情况向污水治理公司说明,该名为委托的行为明显违背污水治理公司确定环境装备公司为中标人的招标目的。环境装备公司再审称阀安龙公司也具备投标人资格,无需借用其名义进行投标。是否具备投标人资格与是否能成为中标人是两个问题,在均具有投标人资格的投标人之间,也存在实力、资信等方面的差异。综上,环境装备公司在投标过程中的行为与中标后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环境装备公司与污水治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备采购合同》无效。

六、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与招投标双方串通,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基于中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相关判例】

案例9湖南创元空调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富尔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省常德市地方税务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湘高法民三终字第85号

湖南省高院认为:省招标公司与富尔达公司串通伪造富尔达公司投标文件的行为,造成常德市招标投标办公室针对创元公司的投诉出了错误的判断,并使得本案招标活动最终确定了富尔达公司为中标人,其对本案所涉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故本院认为,因富尔达公司与省招标公司存在串通行为并影响中标结果,且该串通行为系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富尔达公司中标无效,因中标而导致的富尔达公司与常德市地税局签订的合同当然无效。

小结

本文以《招标投标法》的具体规定为基础,总结归纳了因违反招投标程序导致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并通过最高法院和各地高院的司法案例予以佐证。实务中,如需要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相关各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实施相关行为,避免中标或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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