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误和顺延的实务分析

2016-12-15 17:17:55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乔  伟

指导律师|孔政龙

一、问题的提出

之前我们从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两个方面对建设工程领域内的工期问题进行了探讨,本篇文章重点将关注工期中另外两个核心问题工期延误和顺延。

从狭义而言,工期延误,是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由承包人承担工期拉长的责任;工期顺延,是发包人原因或意外事件、不可抗力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发包人承担工期拉长的后果。

现结合2013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及实务判例,对工期延误和工期顺延情形进行列举。

二、关于工期延误

2013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将发包人原因列为工期延误的一个分类,此系从广义角度的区分,本文仍依前述狭义标准进行分类,将工期延误仅限定为承包人原因,主要为以下几类:

1)承包人组织管理不到位(人员组织、设备租赁、材料采购等)、工程推进不力

案例1:泗洪中泰热电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苏民终字第0073号。

裁判要旨:江苏省高院认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可分为两个阶段,在2010年12月2日之后,导致工期迟延的主要责任在于山西安装公司。除了工程变更、甲方原因外,山西安装公司在施工中组织管理不到位、工程推进不力也是工期延误的重要原因,故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承包人因垫资施工或接受特殊支付方式(如以商品房冲抵工程款),资金周转出现困难

案例2:沭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最高法民申190号

裁判要旨:涉案工程款的支付系以房冲抵工程款,建安公司在签订合同并同意以房抵款的付款方式时就应当充分预见到,如果市场不景气、房价下跌可能导致价款不能及时回收,并对工期造成影响的风险。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小这种风险造成的影响,而是以华隆公司对房屋定价过高为由停工,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3)承包人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3:重庆市新超力轴承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460号。

裁判要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的问题,长寿二建公司被渝北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又被渝北安监站确认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工地以及被监理公司责令停工整改数日,显然,停工整改无疑会对工期造成直接的影响,再加之施工过程中因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因此,造成工程逾期未竣工是由于长寿二建公司的施工不规范以及组织施工不力造成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逾期未竣工的违约责任。

案例4:垫江县天体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918号。

一审法院认为,从《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铜梁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来看,原铜梁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令天体公司停工的原因:一是高处作业;二是模板支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现场施工临时用电线路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五是起塔式起重机未经安装验收、检测,无任何手续即投入使用;六是施工现场管理不严,管理人员经常不在岗;七是钢筋作业区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等。由此可知,该工程停建的原因在于天体公司,天体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庆隆政府存在双方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此,天体公司显然存在超过工期的违约行为。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认定。

4)承包人分包工程施工进度迟延

承包人在施工时会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故如因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出现问题,致使工程总工期出现延误时,承包人要承担工期责任。

三、关于工期顺延

1.发包人原因下的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

案例5: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与昌江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民提字第182号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三亚中院)认为,河北建材公司主张延期竣工的责任在于昌江华盛公司未能按期提供施工图纸等其他工期应当顺延的原因,该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顺延不仅要具备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未能如期提供施工图纸等情形,而且还要经过一定的双方确认程序。河北建材公司未能证明其主张符合合同约定的上述条件,故其延误竣工已构成违约。二审法院、再审法院(最高院)维持了上述判决。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

案例6:江苏太平洋钢管有限公司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民申字第2049号。

裁判要旨:最高院认为,判断五冶公司是否延误工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施工许可证是否及时办理以及未能及时办理的原因及责任。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即太平洋公司的法定义务,太平洋公司应当在施工之前就办理好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手续。太平洋公司怠于履行法定义务,故应对未能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7: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兴国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最高法民申147号。

裁判要旨:最高院认为,河北四建主张工程延期是由于南方水泥未按约完成征地拆迁、场地不符合施工条件以及没有按时支付进度款等原因造成的,应当举证证明其所主张延长工期的时间及其原因。在河北四建未就上述主张举证证明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监理单位2011年4月2日《监理工程师备忘录》等现有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河北四建承担30日逾期完工违约金,并无明显不当。

3)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未能依合同约定下达开工通知、指示等文件

案例8: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建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浙民终字第2号。

裁判要旨:上诉人诉称,开工通知应是承包人正式开始施工的依据。十四建公司申请开工但能源公司却未予批准,能源公司的行为表明工程还不具备施工的条件。浙江省高院认为,虽然本案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时间是2009年4月22日,但本案工程实际开工时间是2008年11月1日,且十四建公司开始施工后至取得施工许可证期间没有受到影响,故原审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并无不当,工期不予顺延。

4)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案例9: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大孙庄村村民委员会与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民申字第201号。

裁判要旨:永泰公司主张逾期交工系因村委会逾期支付预付款的行为导致了工期延误,但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因发包人未能按期支付工程预付款造成工期顺延,需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永泰公司未举证证明村委会未按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导致的工期顺延已经工程师确认,故不能认定工期延误的责任主体是村委会。

5)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到货迟延

案例10:泗洪中泰热电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苏民终字第0073号

裁判要旨:江苏省高院认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可分为两个阶段,在2010年12月2日之前,导致工期迟延的主要责任在于中泰公司,从工程监理的联系单以及工地例会记录等,足以证明中泰公司在图纸交付、设备交付、场地交付上延期,导致工期迟延。因此,这一阶段的纠纷主要责任在于中泰公司。但中泰公司图纸、设备、场地等迟延交付并不必然导致停工、窝工,且山西安装公司亦未提供相应停、窝工损失的证据,故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6)设计变更

案例11:威海市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民申字第393号

裁判要旨:最高院认为,案涉工程多次变更设计,属于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1所约定的第四种情形,这种变更设计必然影响工程施工,造成工期顺延。金港湾公司主张广厦公司提出工程延期的工作联系函并未送达金港湾公司的工程师,与案涉工作联系函的客观事实不符。故二审法院认定金港湾公司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进而影响工期并无不当。

7)工程量增加

案例12:中核沽源铀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民申字第498号。

裁判要旨:最高院认为,生活区工程的洽商记录证明该工程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工程量的变更,其中双方签字同意顺延工期35天,另有一张工程洽商记录虽未载明双方同意顺延工期的天数,但可以证明发生了工程量的变更。因此,生活区工程的工期顺延具有合理理由,二审判决未判令河北三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8)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施工进度迟延

案例13:金华海润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4)浙民提字第51号。

裁判要旨:一、二审判决依据备忘录中的约定,认定土木公司所施工的案涉工程的工期延误、质量等级要求实行不奖不罚,土木公司无需对工期延误承担责任,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且土木公司承建的工程仅为土建、水电安装部分。其他地下车库土方挖运、玻璃幕墙、干挂花岗岩幕墙、钢质门、卷闸门、防火门、防火涂料、电梯、栏杆、消防、弱电、附属工程、中央空调等分项工程由海润公司另行发包给他人施工。金华市城建档案馆存档的案涉工程备案资料中的金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2011年8月3日出具给海润公司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也可证明分包工程的迟延验收直接影响了整个工程的综合验收,海润公司理应负有相应责任,其要求土木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无相应证据佐证。

案例14: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聊城市中巨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鲁民一终字第50号。

裁判要旨:由于中巨赛达公司没有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完毕也没有付足合同约定的80%,工期应相应顺延;中巨赛达公司将聊建集团公司总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延误了工期。因此,原审对中巨赛达公司主张的延期竣工违约金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2.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原因下的工期顺延

1)不利质条件

案例15:浙江浙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2)杭下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要旨:本案原告在正式施工之前必须结合周边土层的地质条件进行试验性施工,在确定相应的数据之后方可正式施工。但是原告两次试验结果均不理想,虽然原告分析可能因为多方面原因所致,但原告本身作为一家拥有专业锚杆施工技术的公司,对此试验的不利结果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两次试验共计使用18天,被告虽抗辩称该18天导致其工期延误,但并无直接证据证明住宅工程因为基坑锚杆测试而有所延误或具体延误时间,故对于此部分延误损失,本院无法全部予以支持。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案例16:袁满与四川省射洪县守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射洪第一分公司、四川省射洪县守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川民终字第249号。

裁判要旨:四川省高院认为,袁满和守信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第十一条第4款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发生了烈度为六度以上的地震、十级以上的强风暴、龙卷风或五十年一遇以上洪水造成重大破坏的情况。守信分公司提交的《施工日志》中虽有因雨水天气导致停工的记载,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停工达到了其主张的天数以及因此发生了损失,同时,由于守信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雨水天气”属于合同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故守信分公司上诉主张赔偿雨水天气导致的停、窝工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意外事件

案例17: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苏民终字第00102号

裁判要旨:江苏省高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专用条款关于工期顺延中约定,非农垦公司原因造成的停工误工时间,总工期凭相应签证予以顺延。涉案工程因中、高考停工均有当地环保、住建部门下发的停工通知为证,气温低导致停工有住建部门下发的停工通知为证,恶劣天气及停水停电导致停工亦由施工日志予以证明。上述停工原因既非农垦公司自身原因造成,亦非农垦公司根据自身能力可以预防或避免,原审法院认定上述停工日期应予顺延并无不当;

4)不可抗力

一般情形下,发生不可抗力时工期应当进行相应的顺延,合同各方当事人也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因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工程延期的情况下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案例18: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民一终字第86号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向昆山市建设局和昆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了《情况说明》载明:涉案的41幢楼造成施工周期严重被拖延是由于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现象,多年罕见的雪灾和连绵不断的雨季,以及金融危机。双方协商后同意将涉案工程2009年年底施工完毕竣工验收。上述情况表明,涉案工程工期比合同约定工期长,双方都认为是不可抗力引发的工期延误,并未认为应归责于对方。

案例19: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天津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民申字第1632号。

裁判要旨:最高院认为,案涉工程最终因进入冬季,受天气和管理方面影响,造成工期进一步延误,而天气因素确系属于不可抗力。但如果工程按期完工,则可以避免冬季施工的不利因素,而正是因为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工期顺延,才使得工期被拖延至冬季,并不得不进一步顺延。故对于因冬季施工造成的工期顺延的违约责任,仍应由发生不可抗力前负有违约责任的各方当事人按照其违约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小结

工期延误在整个建设工程领域非常常见也非常容易引发纠纷,特别是13版施工合同对合同各方工期延误及工期顺延的情形从广义角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实务中,施工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要尽量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当工期延误的现象发生时也要注意保存相关文件并判断哪些情况可以顺延工期,确保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及风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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