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位、人防工程等实务操作问题|十一特辑
作者:孔政龙 佘陈平
针对房地产开发中的结建地下空间,本所孔政龙、佘陈平(实习)律师以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地下车库为引子,从具体的法律规定入手,结合部门及地方规章,并搜集各地法院判例,抽丝剥茧、条分缕析,对地下空间的权属认定规则及实务中碰到的典型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思路。
本文由高杉LEGAL首发,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即可链接至本文,现本文作者将地下车位、人防工程等实务操作问题,制作成简化版,供同仁参考。
一、地下车位实务问题
1.规划范围内的地下车位,属开发商所有。
2.人防工程车位计入开发商配建车位范围,开发商有权使用。
3.其他地下空间改造形成的车位,如没有变更手续,性质上属违章建筑,虽可以私下出租,但销售无效。
4.地下车位租、售的选择权在开发商,定价权亦在开发商。
5.人防工程车位只能出租,出租最长期限是二十年。实务中出现的出售使用权模式实为出租,业主不提异议时也可使用。
6.开发商必须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是否合理根据车位配建比例进行认定。以车位配建比不足2:1为例进行说明,开发商必须保证一户拥有一个车位,在此之外业主不需要的,可以按先来后到原则再租、售给其他业主;如果某一户占有的车位超出了车位配建比(车位配建比不足2:1时,第三个以上的车位视为超出配建比),则超出部分的租售无效。
7.车位租售时,业主暂无需求,事后又有需求的,只要在配建比范围内,均属合理需求,开发商必须满足。
8.地下车位只能向规划配属的小区的业主销售,不能向业主以外人员销售;对于业主暂不需要的部分,可以向其他业主或业主以外人员出租,考虑到业主需求随时会发生变化,短期出租较为适宜。
二、平时用途非为车位的人防工程实务问题
1.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2.对外只能出租,定价权在开发商。
3.平时用途非为车位的人防工程出租对象可以是业主以外其他人员。
4.如变更用途,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三、其他类型地下空间实务问题
1.凡具有独立使用性能的地下空间,原则上不会被计入公用面积。故除设备间、公共管理用房等计入公用面积的部分,以及归属市政的部分以外,其他地下空间权属均归开发商所有。
2.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3.可租可售,定价权在开发商。
4.租售对象可以是业主以外其他人员。
5.如变更用途,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