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监理的纠纷的实务分析
涉及监理的纠纷的分类及裁判观点
作 者|乔 伟
指导律师|孔政龙
一、问题的提出
在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进行了规定,共五种类型,原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此进行了细化。这五种类型之外的建设工程,是不需要实施工程监理的。当然,对于非必须进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自愿实施工程监理的,法律也不禁止。
依《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共计四类人员。
对于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确定。那么实务中,涉及到监理的纠纷会有哪些呢,本文通过检索无讼itslaw.com官网,进行总结归纳。
二、涉及监理的纠纷的分类
涉及监理的纠纷,狭义上仅指监理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纠纷,即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但实务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会把监理文件及发承包双方与监理的往来文件作为证据使用。故,我们认为,从广义上将,涉及到监理的纠纷,根据案由,可分为施工合同纠纷和监理合同纠纷,在前者,监理非为案件当事一方,但与监理有关的文件会作为证据,在后者,监理为案件当事一方。
三、施工合同纠纷,即与监理有关的文件作为证据的纠纷
监理虽为发包人委托,但其毕竟属第三方,拥有对工程造价、质量、工期、安全的审核、监督等法定或约定权限。故监理文件,及发承包双方与监理往来的文件,可以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
实务中,大量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会引用与监理有关的文件作为证据。凡依法定或约定程序作出的,自然会被法院采纳;作出程序违反合同约定,有瑕疵时,原则上不予采纳,但有其他证据佐证时,则会依案件情况和双方举证责任综合确定。本文对这类纠纷下监理文件认定规则梳理如下:
(一)与监理有关的文件依程序作出时,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合同中就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初步处理意见及针对处理意见提出异议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就监理人的处理意见未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对监理人处理意见予以采信。
案例1:龙源沈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沈阳电业局电气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民申字第1726号。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监理人有权对变更作出指示和对已实施的变更作出初步处理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对其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又未在特定期限内提请争议解决的,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本案中沈阳电业局电气安装公司据以主张土方签证费和接地换土费的现场签证单,均有加盖监理公司印章,并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签名,总监理工程师并向法庭陈述系根据建设方指示作出。承包人和发包人龙源公司均未在约定期限内就监理人的决定提请争议解决,故二审判决依据经监理公司签章确认的安装公司提交的资料计算土方工程量和接地换土工程量并无不妥。
(二)无直接证据证明已向对方主张,与监理有关的文件作出程序又有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不作为定案依据
1.收款时未向发包方主张迟延付款违约责任,承包方又未依合同约定向监理工程师履行通知义务,其主张的延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民一终字第56号(公报案例)。
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认为,假使存在瑞讯公司违约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情况,中铁公司要求瑞讯公司支付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利息的请求也不能获得支持。主要理由在于:中铁公司未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也未履行通知业主及抄送监理工程师的义务,应视为已默许瑞讯公司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行为。且中铁公司也未依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承包方无法证明已经依合同约定向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申报工程量的义务,其向发包方主张的付款违约责任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案例3: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民提字第30号。
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认为,认定陕西盛坤公司支付工程垫资款及进度款是否构成违约,需要判断浙江花园公司是否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向监理单位申报工程量的义务。浙江花园公司向陕西盛坤公司送达了关于退还永辉大厦保证金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申请,但浙江花园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监理单位报送了上述申请及五层以下工程预算书,故浙江花园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依合同约定向监理工程师报送了已完工程量报表,合同约定的上述款项给付条件不成就,其主张陕西盛坤公司延期给付垫资款的理由不成立。
3.监理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上记录的事项不能体现出增加工程项目内容的,承包人主张增加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4: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灯塔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民申字第765号。
裁判要旨:北方公司所提供的“监理工程师通知书中所记载的内容为监理工程师对装饰阶段工程质量提出的要求,既未体现出此系超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之外的增加的施工项目,也未体现出此系地基工程的施工项目。《工程结算书》亦未体现出系地基工程的施工项目”。故最高法院认为,一、二审判决在北方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经沉陷办同意或认可另行给付其所主张的工程增加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的情形下,对北方公司要求沉陷办给付签证增加项目费用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4.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以拖欠监理费为由拒绝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进行验收,不能作为发包人拒绝支付约定工程款的依据。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但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总监理工程师未签字,不能成为建设单位拒绝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的依据。
案例5: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图们市图们江花园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民申字第1003号。
裁判要旨:天宇公司与中富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施工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40元,但如因天宇公司原因达不到验收标准上述约定无效。2008年7月26日,天宇公司提交5、6、8号楼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受托于中富公司的监理公司以中富公司拖欠监理费为由不同意验收。天宇公司向监理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监理公司以中富公司拖欠监理费为由不同意验收,致使工程不能验收,责任完全在中富公司,因此天宇公司提出的应当在每平方米单价中增加40元的主张成立。
(三)与监理有关的文件虽有瑕疵,但有其他证据佐证时,可以采信
1.监理工程师违反合同约定,超越权限作出的签证和工程变更,法院并不当然地予以排除,在有其他证据佐证时,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予以采信。
案例6:新疆恒润实业有限公司与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民申字第1440号。
裁判要点:华春投资集团房地产发展事业部要求宏泰博峰公司向其报送因停工所造成损失的相关资料,宏泰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提交了,但是其对此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其停工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5.2款虽然约定,白新平作为监理工程师未经发包人(恒润公司)批准或者认可,无权进行经济签证和工程变更;白新平超越授权范围确认的误工损失对恒润公司无约束力,但是该证据仍然可以辅助证明停工损失;宏泰公司提交的其他法律文书亦可以辅助证明其误工损失。故二审判决径行驳回宏泰公司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当。
2.监理单位未盖章而仅有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签证单上的签字,属于总监理工程师依职权行为,可以作为工程变更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之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案例7: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2014)民一终字第69号(公报案例)。
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认为,冯永贵作为总监代表,又是现场唯一监理,其在工程签证单上的签字,是对本案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情况的真实反映。一审判决以签证单上无监理单位签章,隆豪公司不予认可,总监理工程师不知情为由,认定上述签证单是冯永贵超越权限的个人行为,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予以纠正;方升公司提出的变更、签证的工程量应予以认定的上诉理由予以支持。
四、监理合同纠纷,即监理为案件当事一方的纠纷
关于监理合同纠纷,本文主要探讨涉及到监理工程师原因产生的纠纷,比如监理工程师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瑕疵等情形。
1.监理工程师未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案例8:辽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政荣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2014)鞍民一终字第00446号。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认为,监理单位政荣公司并未出具证据证明其依据前述规定对诉争中海景秀馨城外墙保温材料进行审核、抽检,在该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期间,其亦提供证据证明委派监理工程师对该外墙保温材料进行现场检查,也没有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撤出现场,嗣后返工导致中海房地产公司支付返工施工款。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原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该返工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监理单位不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监理工程师也不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无权要求委托方支付监理费用及利息。
案例9:濮阳市中原石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抚松中森燃气有限公司建设监理合同纠纷一案,(2016)吉0621民初266号。
裁判要旨:关于濮阳监理公司主张的监理费用及利息是否成立的问题。双方虽然签订了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并且濮阳监理公司也安排其工作人员韩瑞清进场为抚松中森公司进行监理工作,但濮阳监理公司在履行期间并不具有从事市政工程监理的资质,且韩瑞清也不具有监理工程师资质,即濮阳监理公司未按双方合同约定派驻专业监理工程师提供监理服务,故濮阳监理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3.委托人对于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未作明确反对且未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监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已经支付过的监理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10: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威海仙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2014)威民一终字第622号。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更换了协议附件中约定的专业监理人员,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更换专业监理人员,并未提出异议,且允许更换后的专业监理人员继续在涉案工程现场从事监理工作。可以认定被上诉人虽未书面同意但事实上已经认可上诉人更换专业监理人员的行为。且即使上诉人更换专业监理人员的行为构成违约,因上诉人监理的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未对工程质量等造成损害,故被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五、小结
监理工程师在整个建设工程领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13版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要围绕监理进行工程管理。实务中,要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合同中就监理所作的特殊约定,正当、合法的进行函件往来,并注意保存相关文件,确保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及风险预防。同时,对监理也要加强监督,对监理违法或违约行为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