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报简报》2015年第3期
《最高法院公报简报》
2015年第3期
一、2015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国家新型城市化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赔偿委员会工作细则》、《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等五份司法文件。
其中,法释(2015)1号《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35条,于2015年1月7日起施行,共35条,包括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有关社会组织;公益诉讼案件相关的管辖规定、程序性规定;公益诉讼案件承担责任的方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说明等。
二、本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了十一起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1、王淑荣与何福云、王喜胜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比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是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
2、俞建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鞍山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因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以高息揽储业务引诱储户与银行建立储蓄合同关系,进而骗划存款资金,引发银行与储户之间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结合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特点、货币资金所有权的变动、银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以及原告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关联性,认定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储户的存款本金及利息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较好地维护了储户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促进银行规范交易流程、加强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和发挥了司法判决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导向作用。
3、丹麦供油有限公司与“星耀”(XING YAO)轮船舶所有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宗涉及丹麦王国、巴拿马等不同国家当事人及中国香港法域的纠纷,通过扣押涉案船舶和诉前调解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对于首次到中国法院进行诉讼活动的外国当事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维权途径,是切实感受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窗口。
4、上海赫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
典型意义:该案系一起以旅游为名实施消费欺诈、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被工商处罚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工商机关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同时通过辩法析理,让赫谷公司意识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主动改过,撤回上诉,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5、武汉华珍药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金福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汉桥中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确认案
典型意义:武汉中院、湖北高院对案件能依法严格裁判,只服从事实和法律,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判决后主动向政府发去司法建议函,延伸审判职能,最终通过案后的协调和解,一次性解决了争议土地的权益和归属。
6、郝龙只等15人诉屯留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职责案
典型意义:征地公告制度,包括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的法定程序,是征地及补偿安置工作透明化的程序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对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国土资源部2004年5月1日施行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点公开征收土地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等政府信息,这可以说是对我国征地公告制度的新要求和重要补充。实践中,如果征地中出现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剥夺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行为的知情权和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权、建议权,意味着征地程序严重违法,被征地农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
7、刘永泉等十一人与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兴安电业局劳动争议案
典型意义:本案在如何准确认定企业改革时出现的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双方均可通过诉讼方式寻求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离岗退养协议中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通过协议确定工资待遇的内容,如离岗退养职工享受普调性工资待遇的约定。工资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工资标准的内容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对于是否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了工资发生争议,经过法定程序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对于用人单位以法律规定其享有自主确定职工工资权利来抗辩职工关于工资的诉讼请求,应如何妥善处理同样具有典型意义。离岗退养协议中,刘永泉等十一人享受普调性工资待遇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下来的工资标准,是单位确定工资的一种具体方式,也符合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职工工资的精神。工资标准确定了,在没有约定或法律规定可以改变的情形发生时,就必须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履行。刘永泉等十一人为使国有企业减轻负担、增加活力,顾全大局,以离岗退养的方式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了奉献和牺牲。他们在离岗退养之后长期领取基本生活费,生活存在困难,诉讼请求中大部分仅仅是协议中所约定的工资内容。在企业经营转好的情况下,应当使这些依法主张权利的职工与在岗职工共同分享改革成果,除了协议中明确约定不能享有的工资待遇外,应满足其合理要求,切实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8、涉“密思姆”轮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典型意义:该案为典型的涉外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上海海事法院遵循国际惯例,依法行使司法权,平等保护了国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还通过人文关怀,让外籍船员感受了中国司法的温暖。
9、王永平污染环境案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于2013年6月1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加大了打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后,充分运用司法解释判决的案例,对今后同类环境污染案件的判决具有示范效应。
10、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侵权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建设工程未经批准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无法量化评估由于树木面积减少导致的生态损害赔偿数额,而原地恢复原状可能会造成较大社会财富浪费,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建设单位通过异地补植的方式来恢复生态容量。
11、上海周某抢劫案
典型意义: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外来未成年人的判后帮教,应当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形成帮教合力,实现助人自助。本案中体现了判后帮教的无缝衔接。一是少年法庭与帮教志愿者协会的接力。少年庭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与上海市司法局帮教志愿者协会开展合作,在落实爱心企业后,大胆对外来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让其边工作边进行社区矫正;二是上海市社区矫正与未成年人原籍社区矫正组织的接力,在上海和陕西两地社区矫正组织的帮教接力下,周某能够回到原籍自主创业,并将其打造成当地的帮教基地,接纳失足人员来回报社会。
三、本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了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的(2013)民提字第73号裁判文书,该案裁判摘要为:出口退税是我国为鼓励出口而采取的措施,本案并不存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而假冒出口的情形,出口方有权获得出口退税款。本案所涉外贸代理合同约定了出口退税款由外贸代理人支付给委托人的条款,该条款是当事人关于出口退税款在分配的约定,系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有权处分,该合同不应因此被认定为为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这一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不应因此被认定无效。外贸代理人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应当依约支付给委托人。
四、本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对无锡市掌柜无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制作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明知所发送的电子信息为商业广告性质,却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所发送的短信息应认定为垃圾短信,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所涉价款属于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应予收缴。
(整理:刘书光,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