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报简报》

2015-03-30 18:0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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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简报》

2015年第1


 

一、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2014年11月3日施行,共8条。

(1)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确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区内所管辖的案件。

(2)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个别由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3)明确对基层法院作出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裁判案件由知识法院二审管辖。

(4)还规定了上诉管辖及未结案件处理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2014年11月6日施行,共17条。

(1)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事项,刑事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对执行期限规定为6个月。

(2)规定了同一案件怎么衔接、协作机制、执行没收财产基本原则、赃款赃物转化形态后的追缴、刑事财产变现处置程序、执行顺位、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处理等内容。

 

二、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共发布5个案例。

与实务的关系:最高院发布依法惩治侵犯儿童权益犯罪的五起典型案例,意在呼吁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为人民法院提供在审理参考。这五起案件犯罪诱因涉及家庭成员经济纠纷、离婚重组家庭虐待非亲生子女、教育方式简单粗暴、未婚产子遗弃婴儿,在实务中,为律师代理该类案件提供参考。

包含案例:

1、陈孔佺故意杀人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离异夫妻之间因为经济纠纷产生矛盾,而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伤害的案件,属于典型的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根据当前的刑事政策,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酌情从宽处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中,虽然有的也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但在量刑时并非一概从宽,必须区分不同情形进行不同处理。

2、乐燕故意杀人案

典型意义:本案即2013年媒体广为报道的“南京饿死两名女童案”。本案中,被告人乐燕提出自幼未受到父母的关爱,未接受良好的教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的审理向社会昭示:抚育未成年子女不但是人类社会得以繁衍发展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人伦准则,更是每一位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与责任,个人的文化、受教育程度、经济条件乃至境遇的不同,均不能成为逃避义务的理由。乐燕的成长经历固然值得同情,但不能成为其不履行法定义务、漠视生命的借口,而本案的审理也反映出我们的社会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与救助。

3、廖某某故意杀人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少女未婚先孕产子后遗弃新生婴儿触犯故意杀人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廖某某怀孕后只身一人到外地打工,在工厂宿舍自然分娩婴儿后将其遗弃,致新生婴儿因未得到及时照料而死亡。廖某某的经历固然有值得同情的一面,但婴儿是无辜的,生命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作为一名成年人,不论因何种原因生育子女,对新生婴儿均负有妥善照料的法定义务。否则,因漠视生命,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必将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4、王玉贵故意伤害、虐待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案件,其中反映出两点尤其具有参考意义:一是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往往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大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虐待罪,但其中又有一次或几次家庭暴力行为,已经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虐待罪没有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只能对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自诉人可以对被告人犯虐待罪另行提起告诉(即自诉)。人民法院可以将相关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合并审理。这样处理,既便于在事实、证据的认定方面保持一致,也有利于全面反映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多种情节,综合衡量应当判处的刑罚,还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5、林水全故意伤害案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不具备自我保护能力,父母本应当是他们最值得信赖的安全保障。父母一旦失职,甚至成为伤害未成年子女的凶手,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体造成伤害,对未成年子女的精神也将造成难以愈合的创伤。对于父母伤害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本案被告人林水全因认为女儿林某某不听话,怀疑林某某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竟将林某某脱了衣服用开水烫,造成林某某重伤、四级伤残的后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鉴于林水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决定对被告人林水全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量刑适当。

 

三、裁判文书选登

1、《成都迅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90号。

裁判摘要:

一、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仅孤立地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之约定为依据,而是应当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和有关的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准确界定。

二、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之精神,处分行为有别于负担行为,解除合同并非对物进行处分的方式,合同的解除与否不涉及物之所有权的变动,而只与当事人是否继续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有关。

 

2、《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2013)民提字第116号。

裁判摘要:

一、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不构成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交易合同,故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仅为侵权责任,不属于合同法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

二、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是双方就未来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囚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所预先达成的一种计算方法。在无法律规定无效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可直接以权利人与侵权人的事先约定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

 

四、案例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质权确认之诉案》(2013)皖民二终字第00261号。

裁判摘要: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金钱质押生效的条件包括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方面。双方当事人已经依约为出质金钱开立了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存入保证金,该账户未作日常结算使用符合特定化的要求。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账户因业务开展发生浮动不影响特定化的构成。占有是指对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实状态,银行取得对该账户的控制权,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账户即应认定符合出质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

2、《姚友民与东台市城市管理局、东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他人通行的物品,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时,环卫机构作为具体负责道路清扫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路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巡查频率和保洁制度,并在每次巡查保洁后保存相应的记录,保持路面基本见本色,保障安全通行。环卫机构未能提供其巡回保洁和及时清理的相关记录,应当认定其未尽到清理、保洁的义务,对他人因此受伤产生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整理: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姚孟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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