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成僵局,强制清算来帮忙
解散事由出现后未能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的情况下,权利如何救济
作 者:姚孟开
指导律师:杨 颖
【阅读提示】
现如今由于经济的衰退,许多公司缺少资金,经营严重困难,公司出现僵局的比比皆是,债权人、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纷争和矛盾不断激化,导致解散事由出现后无法组成有效的清算组进行清算,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法院介入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是解决该问题最佳手段。
结合现今强制清算案件的大量增加,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清算纪要”)以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对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审判组织、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与受理、清算组的制定、清算组的议事机制等方面,对强制清算问题做一次详细的分析与介绍。
一、强制清算程序中的各类问题
1、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强制清算程序类似于破产程序,其在管辖方面一定程度的参照了破产程序关于管辖的规定,根据《清算纪要》第2条的规定:“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法院。
上述的《清算纪要》第2条的规定是对《公司法解释二》第24条清算案件管辖规定的补充完善,在级别管辖上《清算纪要》完善了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指定管辖与管辖转移的规定,并且强制清算的管辖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对存在特殊原因的情况下,便于确定管辖法院,减少争议。
2、审判组织如何确定?
根据《清算纪要》第6条的规定:“因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在案件性质上类似于企业破产案件,因此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由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由专门的审判庭或者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根据上述的规定,强制清算案件类似于破产案件,因破产案件一般属于商事审判庭进行审理,所以,强制清算案件一般情况下也由商事审判庭审理,当然,有条件的法院也可成立专门的审判庭审理该类案件。强制清算案件一般情况下比较复杂,涉及的利益主体也众多,所以,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法院对强制清算申请是如何审查与受理的?
《清算纪要》第7条规定“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由此可知,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为公司债权人以及股东,该条也规定在成立清算组但存在故意拖延的情况下,也可提出强制清算,进一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同时根据该条的规定,提起强制清算的形式要件为:
(1)清算申请书;
(2)被申请人即被强制清算的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的证据或股东资格的证据;
(4)被申请人自行解散或依法被强制解散的证据;
(5)在已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需拖延清算及违法清算的证据。
在审查方面,《清算纪要》要求法院在审查强制清算申请时,原则上应召开听证会。只有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后在被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方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同时,如果召开听证,应当于听证会召开五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听证会中,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不召开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另外,《清算纪要》还明确了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时限为自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在不召开听证会的情形下)自被申请人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法院须在此时限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在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如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还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对于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4、强制清算申请如何撤回?
根据《清算纪要》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申请可以撤回:
(1)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可撤回申请;
(2)对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决议自愿解散的,在清算组分配财产前申请人通过修改章程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的,可以撤回申请。
(3)公司被强制解散的(例如: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经法院判决),在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如强制解散事由消除,则在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可撤回申请。
5、强制申请受理后,清算组如何指定?
根据《清算纪要》的规定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可优先指定组成清算组,如果不愿参加的,可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也可由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中介机构共同组成。
6、强制清算组的议事机制是什么?
《清算纪要》第26条的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因清算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未回避表决形成决定的,债权人或者清算组其他成员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以上规定非常明确,即以全体清算组成员投票决定,需达到半数以上方可通过,并且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不能参加,并且赋予了债权人或清算组成员的撤销权。
7、强制清算的过程中能申请财产保全吗?
《清算纪要》明确了法院可依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8、如果遇到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怎样处理?
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被申请人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人员下落不明而无法清算的问题,纪要通过以下几项规定分别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障:
(1)法院不得因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人员下落不明而无法进行清算为由,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
法院在向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制裁措施后仍无法全面清算或无法清算的,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可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破产法对现有财产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2)在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申请人仍可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向直接责任人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张权利。
二、相关判例
案例:拉萨市城关区商务局与西藏雪莲地毯有限总公司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案,(2015)藏法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案情:2003年12月18日,西藏雪莲地毯有限总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至今公司处于营业执照吊销的状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清算,拉萨市城关区商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法院认为: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合同需相关部门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仍需要报审批机构审批……”因被上诉人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故应在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企业终止经营合同或审批企业解散后,方才涉及企业清算的问题。本案中拉萨市城关区商务局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已获审批机构批准的相关证据,故人民法院直接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
2、如相关债权在未经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此债权申请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李济忠与平顶山市聚鑫源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强制清算案,(2015)平法民清(预)终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案情:李济忠持有平顶山市聚鑫源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及支付凭证,以此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平顶山市聚鑫源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法院认为:《清算纪要》第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本案中,李济忠以平顶山市聚鑫源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强制清算申请,但平顶山市聚鑫源贸易有限公司对李济忠的债权提出异议,且双方对该笔债权未经诉讼或仲裁确认的事实均无异议,故原审裁定对李济忠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符合事实及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李济忠的上诉理由与事实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相悖,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3、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确认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方式摇号确认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案例:北京市大兴区某模具出租公司强制清算案。
基本案情:北京市大兴区某模具出租公司在公司的经营期限届满,由于公司股东陷于僵局,无法形成清算组,2009年10月,该公司的两名债权人李某和郭某要求公司清偿欠付他们的工程款合计60万元,并申请强制清算。
2010年2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李某和郭某要求强制清算北京某模具出租公司的申请,并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认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依法对北京某模具出租公司实施强制清算。
四、小结
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部分人员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或股东可通过申请强制清算来解决以上问题,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设立,将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对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影响,从而最大限度的保证公平对待各方的利益。
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在此情况下,强制清算的相关规定必然受到关注。同时,《清算纪要》的规定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的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