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下的众筹法律问题分析(下)
作 者:扈天利
责任编辑: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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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以诺米多和人人投之间的纠纷为楔子,对众筹的结构及众筹规则进行了介绍,同时对众筹运行的载体和其结合的工具进行了解析。众筹是互联网和金融结合的产物,各种技术和工具的有机结合才能使得众筹或互联网金融成功运作。在操作案例中,电影众筹项目“娱乐宝”和“百发有戏”的对比,有力的说明了各种工具有机结合的重要性。
一、何谓众筹
二、众筹的载体
三、众筹的操作案例
(一)公益众筹
随着互联网的运用,公益事业已经不再仅限于通过红十字会等官方或非官方机构,公益众筹的发起者可以以公民的身份发起,然后号召大家进行支持,向公众筹集资金。
我们以众筹网上的公益众筹项目为例,其上的公益项目涉及教育儿童、关爱老人、环保等多个方面。其运作方式为:1.发起人需要对公益项目进行介绍;2.公益捐款划分为不同的数额,不同数额获得的相应回报也不同,可以无私,也可以获取电子相册、视频、感恩卡等物品。3.公益项目需要在相应的时间内完成,否者视为失败。
不得不说公益众筹的出现,让公益事业的进行更为方面,也更为直接。能够将大众所捐助的款项直接用于某个项目,甚至某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能够让更多的人参与,参与者也可以很方便的完成对某个项目的公益捐助,改变了以往必须到特定地方进行捐款的方式。
于此同时,我们必须要注意到资金监管的问题。根据《公益时报》与新浪公益联合推出与公益众筹相关的“益调查”显示,过半数网友愿意尝试这一新的公益方式,但是同时四分之三以上的网友表示,项目的监督机制和透明化,公益资金的使用情况应该比其他类别的项目更为谨慎。可见,公益众筹并没有摆脱红十字会所存在的问题,对资金的监督、使用问题仍然是大众关心的重要问题。这也是目前公益众筹数额较小的原因之一。
(二)电影众筹
电影众筹是一个很好玩的事情,但是在具体实施的时候,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如娱乐宝、百发有戏。娱乐宝是由阿里巴巴联合金融部门推出,百发有戏是百度金融中心联合中信信托、中影股份、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作推出。
1.“电影众筹”的实践
娱乐宝的运作模式为购买者通过投资权益份额,实际为购买万能式保险产品,取得项目的权益。保险公司将通过该万能型保险取得的资金投入其他金融资产,具体为信托,再由信托贷款给阿里巴巴,最后资金进入电影的运作。参与者虽购买保险,但是根据电影的票房好坏享有一定比例的回报,实现了投资电影的目的。
百发有戏的运作模式是百度推出的消费式金融,消费者通过认筹将自有资金交付给百发有戏的平台,百发有戏有将资金交付给电影公司用于电影的制作和运营,此后资金将进入信托项目,进行信托理财,这时消费者可以查看自己的本金和收益情况。
2.“电影众筹”的问题
根据娱乐宝和百发有戏的实际运营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现有的“众筹电影”,是互联网平台+金融的结果,大众通过认筹将资金直接或间接的投入电影,在此期间结合信托、保险等金融工具,完成对大众资金回报及电影收益的保障。
然而,在著作权上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娱乐宝虽然运营很成功,但是大众的资金其实是购买了保险,并未成为真正的制片人。而我们知道,法律规定制片人是影片的著作权人。此时,大众的投资仅限于电影的票房,根据国外的经营,电影的收益还要包括其他部分,如玩具等周边产品。即使认筹者是制片人之一,但是如此多的制片人如何行使其权利也是一个问题。
从运营的角度,娱乐宝和百发有戏的重要支撑点在于支付平台。吴晓波曾提出对中国金融市场带来改变的是支付方式,作为依托于支付宝的娱乐宝,有大批的用户,而百发有戏所依托的百度钱包用户则稍显不足。
同时,从设计上,娱乐宝通过保险产品、信托产品最终投入运营,保障了资金的回报,而百发有戏则是将资金本金直接交给电影运营者,投资风险相对较高,虽然也能保障回报,但其安全系数相对于保守的投资者来说还是有些心有余悸。
虽然“电影众筹”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其蓬勃的发展告诉我们,这条路会越走越宽,前途是光明的。
(三)奖励式众筹
奖励式众筹是众筹中应用较广的一种众筹方式之一,其表现形式为“团购”、“预售”,但其所体现的价值发现和价值传递功能是其核心价值所在。奖励式众筹注重创意,是大众对创意者创意的认可和支持,其中具有创新性的电子产品很受大众欢迎。
1.模式简介
该模式是参与可获得相应的实物或服务,如科技产品等。众筹项目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众筹,否则失败。例如:朗空超级空气净化器在创客星球上的众筹项目,在发起众筹20天后,突破百万大关达到1,027,224元,超出众筹目标2054%。此种众筹模式可以支持发明创造者进一步创新,同时也是对发起人创意的一种宣传。参与者只是获得实物或服务,不获得股权或债权,对处于初期的创意者而言是很好的方式,技能解决资金问题又能解决宣传问题,还能为自己的产品吸引来最初的消费者。
2.法律分析
此种众筹模式实际上在大众与发起人之间形成了赠与关系或买卖关系。大众可以赠与创意者资金,也可以购买创意者的产品。大众通过众筹购买的产品一样能够享受消费者应有的权利,其与物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
不得不说奖励式众筹对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改变,其对创意的支持在未来也将持续改变我的生活。此种众筹方式在目前能够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定,虽以众筹的形式进行,但实际上为买卖关系。能保障大众权利,同时约束发起人不要随意发起项目。
(四)债权众筹
债权众筹我们很早就已经开始,但是以前我们不叫众筹,叫P2P或其他名字,当然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不过大多数认为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范围不同,即项目发起人或资金需求者不同。但是鉴于在大众与项目发起人和资金需求者之间的关系问题,笔者将其列在其探讨。
1.网贷
网贷是由网络贷款提供平台,借款人经审核后在平台上发布信息,根据网站上的借款信息和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出借人选择是否出借、出借多少。
网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就是民间借贷关系,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但是,如何准确评价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信用、不还款时如何维权等问题是网贷平台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同时,由于部分网贷平台的经营者原先从事的就是民间借贷,或者在经营中实际上将平台作为融资平台,融资自用,存在很多违法行为。且2013年以来,网贷平台的风险爆发,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目前网贷的规范化成为其主体。
近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认可了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借贷的合法性,同时明确,除非该平台明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贷款提供担保,否则联网平台不对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2.票据借款
相对于网贷中的无担保贷款,使用票据进行借款或贴现无疑更为容易让人接受,因其为还款提供了保障。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并不认可融资性票据,因此,票据在借款中实际上是起到了担保的作用。在我国网贷平台上存在着票据贴现平台,也存在着票据借款的平台。
票据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目前我国可用于贴现的票据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因其有银行的承兑,其信用度有保障。需要办理贴现的票据一般数额都较大,其考虑到票据背书的连续性,因此我国票据的融资性功能并不被承认。票据贴现的平台有中国票据网、汇通票据网、同城票据网等,但大量的票据贴现实际上由线下完成。
但是在类似陆金所等的网贷平台上也出现了票据借款的栏目,票据持有人以票据为担保来借款,风险低,收益稳定。成为投资、管理资产的一个渠道。
对于民间对票据进行的贴现或转让行为,因我国法律并不认可融资性票据,故此类民间“倒票”的行为,很可能构成犯罪。如2012年杭州900亿元的票据案,涉案人员被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五)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通过互联网模式对股权。项目发起人可以在融资平台上发起融资需求,吸引投资者,然后共同成立新的公司;或者以已经成立的公司作为融资方,投资者认投后,通过直接或者设立合伙公司等方式将资金投入被投资企业,同时获得相应股份。当然,现实中股权众筹平台也成为投资人了解企业的一个重要通道,投资人也可能根据了解到的信息,在线下对项目方进行投资。《指导意见》对股权众筹的界定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1.模式简介
我们以号称首家股权众筹平台的“大家投”上的项目为例。该股权投资平台根据企业融资的阶段和类型的不同,将股权众筹分为几个分类:初创板、启动板、影视板,另外还设置了天使投资人板块,在该板块项目所有人可以向天使投资人推荐自己的项目。
根据初创板和启动板的项目来看,项目会设置项目方、融资额度及进度、尽职调查和条款清单、对项目团队和项目的评价、领投人、跟投人。另外设置了项目介绍作为项目的主要页面,项目简介部分包含了产品介绍、市场、竞争等,也包含商业模式、创业团队、历史情况、未来计划、项目附件(商业计划书)、项目动态等,同时投资人还可以与项目方进行互动,询问一些情况。
我们以其中完成众筹的Car plus为例,项目方融资85万元,出入股权比例15.95%,领头人投资15万元,跟投人有88人,成功抢投人数78人,融资完成比例为120%。在该项目的网页上,有对项目产品的详细介绍,也有队项目团队、财务等信息的披露。不可否认,该项目产品的实用性,已经开始盈利为成功完成融资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法律分析
股权众筹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是对风险投资、私募投资的重要补充。但是,其仍然受到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约束,其法律风险仍然存在。
主要表现在:(1)不得向不特定方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同时,人数多意味着更容易产生诉讼、股东利益也难以调和,即使通过设立合伙企业等方式持有股份,仍然不可避免众多股东之间的分歧;(3)人多也意味着众筹平台需要管理的资金增加,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的可能性也增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中国人民银行是支付业务的监管机构,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支付业务;(4)对于投资者来说,无论是直接取得项目公司股权,还是通过合伙企业等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仍然十分薄弱,私募公司投资时与被投资公司签订的反稀释条款、优先认股权等权利,在股权众筹中还未充分普及。
虽然股权众筹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但是,作为融资市场的有效补充,其地位也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的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情况下,股权众筹更是创业者获得投资的好渠道。
五、小结
近来互联网金融成为了一个热词,无论是国家还是大众都对其十分感兴趣。我们都在在说“互联网+”的时候,然而,事实上是我们在做的是“+互联网”,将我们以前做的很多事情和互联网结合起来,而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蓬勃发展,也离不开信托、保险、基金等“传统”金融工具的配合。
201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早在2004年我国就制定了《电子签名法》、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近来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集意见。
可以预见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将会越来越红火。但是,不得不提醒各位,投资有风险,应根据自身抗风险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如没有较强的风险把控能力,信托、保险、基金或许是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