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下的众筹法律问题分析(上)

2015-08-17 18:0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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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扈天利

责任编辑:杨颖


 

【阅读提示】

1.2015年5月11日北京法院网发布新闻:海淀法院受理首例股权众筹案件——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的股权众筹平台“人人投”居间合同纠纷。此案系国内首例股权众筹案例,尽管股权众筹是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具创新和争议的一种交易模式,但是国内还未对股权众筹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监管处于空白状态,因而该案的审理,将具有重要意义。

2.近来,众筹开始走入我们的生活,股权众筹更是成为互联网金融的热词。但我们对众筹的了解仍然有限,众筹有其结构、运作规则、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故而对其本身的了解,很有必要。

3.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多种工具和平台的结合,众筹本身就是互联网技术、第三方支付、基金、信托、保险等的有机组合,“互联网+”通过融合上述技术和工具,实现了金融的平民化、多元化、便利化。

4.在关注众筹本身结构、规则的同时,其合法性也成为法治社会中需要重点考虑的,众筹各方在产于众筹的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这些都需要我们引起重视。

5.本文及对众筹的结构进行解构,也对实践中的众筹案例进行法律分析,同时结合现有法律及政策对众筹进行架构上的介绍,希望对大家了解互联网金融有所帮助。

【前情提要】

2015年1月21日,诺米多公司与运营“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的飞度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委托飞度公司在网络上融资88万元(含诺米多公司自身投资17.6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开办“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合伙店。签署协议后,诺米多公司按约支付了17.6万元,并积极进行开导筹备工作。飞度公司通过“人人投”平台项目股权融资信息,最终有86位投资者认购了总额为70.4万元的股权融资份额并已实际付款。

但在装修期间,飞度公司提出诺米多公司承租房屋存在违建、无房产证以及租金过高等问题,并在股东QQ群中发布质疑信息,最终使合作破裂。事后诺米多公司知悉,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不能超过50人,但案中合伙人有87人,飞度公司融资行为违法。2015年4月14日,诺米多公司向飞度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飞度公司亦认可,但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并应支付违约金。

现诺米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自2015年4月14日解除,飞度公司返还诺米多公司17.6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损失5万元。

【详解众筹】

众筹,原本是通过大众筹资对创意者的创作进行支持的行为。但是现在已经发展成为沟通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一个重要渠道,因其相对于传统模式的新颖性和便利性,已经被广大社会群众所接受,并逐渐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

一、何谓众筹

(一)众筹的基本结构

众筹,即群众筹资或大众筹资。一般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为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

目前尚没有政府文件对众筹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众筹的主要模式为:捐赠众筹、奖励众筹、股权众筹、债权众筹。

众筹一般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三部分构成。其中,发起人是有创造力但缺乏资金、或需要引起社会关注的一方。跟投人是对筹资人的创意感兴趣,且有一定资金能力的一方。平台起着连接发起人和跟投人的作用,可能是一个实体版的、也可能是互联网平台。

在诺米多公司诉飞度公司案件中,飞度公司提供人人投网络融资平台,诺米多作为项目的发起人通过人人投平台进行融资,投资人通过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了解到诺米多项目,并根据平台发布的项目信息决定是否认购,如果在约定时间内达到其目标金额,众筹就成功。

(二)众筹的运行规则

众筹项目一般会设置筹资目标,在约定的时间内筹集足够的资金即视为达成目标。

1.基本参与方:众筹网站、项目方、领投方、跟投方、合作银行或第三人支付平台。

2.项目发起:项目方根据自身资金需要在众筹网站上发布信息,该信息需要符合众筹网站的要求,由领投人进行领投,众筹网站和领投人根据情况获取相应报酬。

3.跟投人:如果支持者对项目感兴趣可以资助该项目,如果确定资助,需要将资金汇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网站合作银行。比如人人投,注册账户后,会要求投资人注册/绑定易宝支付。

4.运营方式:众筹的运营并非仅仅局限于网络平台、第三方支付,与其他金融工具均有结合,如银行、信托、保险、基金等,可以说众筹的出现丰富了我们的金融生活,而非仅体现在网络上。

5.运营结果:如在约定的时间内筹资完成,则资金会用来资助项目,投资人可以获取相应物品、服务、股份等。如未能完成筹资,自会退回投资人账户。

二、众筹的载体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是“互联网+”的具体表现,是互联网与其他工具的有机组合。众筹借助互联网的传播性和便利性,使得众筹项目为大众所知,同时信托、保险、基金等工具的加入成为其良好运作的重要工具。其中,互联网成为连接大众与投资项目的重要桥梁。

(一)互联网平台

众筹的进行当然离不开互联网平台的支持,互联网是众筹项目发布,被广大跟投人了解的场所。利用互联网的特性,可以使得更多的人了解众筹项目,也使得众筹项目最终能够完成。

近期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消费金融、信托等金融机构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互联网+”的支持,也肯定了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平台的作用。

(二)第三方支付

对于习惯网购的我们来说,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十分熟悉,淘宝有支付宝、腾讯有财付通、人人投有易宝支付。

实际上第三方支付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双方之间的信用问题,在网络购物中,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出现,保证了交易的顺利完成。然而,第三方支付究竟为何物,大多数人还是不得其解。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而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

不得不承认,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第三方支付产生了沉淀资金,造成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擅自使用沉淀资金甚至携款潜逃的情形。故而2013发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对此作了规定,支付机构应将备付金存入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除用于办理客户委托事项和法律规定外,不得擅自动用。

而近来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意见稿)的规定,更是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进一步加强。不可否认其实施将能保证资金的安全,但如过于严格,不适用于现有形势,可能适得其反。

(三)信托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公司是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设立信托的委托人,受托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的受托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

随着信托制度的不断创新,信托的职能已经不仅是原先的事务服务、而是扩展到了资产管理和金融功能。作为事务服务职能,信托主要是实现家族/个人财产的传承、财产的分割、税务管理等职能,此为其设立之初的职能。到资产管理职能时,信托已经可以对受托人委托给信托机构的资产进行管理、提供资产置换服务、资产经营服务。现在信托更是体现了其金融职能,表现在资产价值置换的服务、资产的投资服务、信证金融工具/产品的设计开发。

信托已经成为一种工具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在投资领域更是有其一席之地。众筹和信托的结合也是十分自然的事情,如阿里巴巴推出的娱乐宝、百发有戏等,信托在其中作为重要的链接,对其能够顺利的进行下去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四)保险

保险本身是一种保障机制,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然而随着保险资金规模的日益庞大,如何妥善有效的利用保险资金成为人们关注的事项。特别是近来养老保险金暴露出来的问题,使得人们对保险资金的使用更为关注。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资金的用途的形式有: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因其本身的性质,不能直接进行风险高的投资,但是其可以通过投入投资基金、信托等方式间接的投入这些项目,因此保险作为一种传统的金融形式,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娱乐宝的运作实际上是由个人购买保险,保险资金用于购买信托,再由信托贷款给阿里巴巴,最后进入电影制作,从而实现了资金的妥善运用。

(五)基金

基金是为了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有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私募基金等。生活中我们常说的基金一般是指证券投资基金,但是随着余额宝的出现,我们了解到了天弘基金,这支基金作为货币基金曾经名噪一时。其与余额宝的合作模式为,天弘基金设立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该基金委开放式货币基金,购买人可以按约定随时要求赎回,而将款项转入余额宝即视为购买该基金。众筹的运作也离不了基金,比如很多互联网融资平台会向投资者提供保值或增值服务,如果投资者的资金还没有投出去,可以放到和众筹网站相关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而该第三方平台之所以能够提供较好的利息,也是因为其与基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存在结合。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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