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时间如何认定
停工时间是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的合理期间,而非停工状态的自然延续时间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
作 者:佘陈平
责任编辑:孔政龙
【阅读提示】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停工时间进行约定,停工时间应如何确定?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当事人若主张其机械闲置、人工窝工等损失应从停工开始计算至办理结算或起诉时为止,是否成立?
2015年8月21日发布在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的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停工损失的认定时间是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的合理期间,而非停工状态的自然延续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此外,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第7、16条也规定,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达到一定期限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系参考国际通行的FTDIC合同条款制定,也是对施工惯例的总结。根据示范文本和施工惯例,暂停施工达到一定期限后,承包人应当对工程的前景有合理的预见,对风险有较理性的把握,有义务及时做好人员和机械的安置工作,而不是盲目等待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与合同法理及施工惯例是一致的。据此,成务律师提醒:
1、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暂停施工,而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虽然承包人可暂不行使合同解除权,但可以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的暂停施工期限,及时对人员和机械进行合理安置,否则,扩大的损失就要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发生停工时停工时间的确定作出清晰约定,一旦发生停工,对停工时间的确定也有章可循,从而防范风险,控制损失。
【关 键 词】 暂停施工 停工时间 停工损失
【裁判要点】
对于计算由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合理期间内发生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超过合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属于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8日,采宏公司和北京二建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北京二建承建娘娘庙项目回迁工程。
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为:自开工开始完成产值2亿元后,按完成产值的75%支付工程款;完成工程量达到2亿后,发包人开始按工程月进度产值的75%拨付工程月进度款;主体竣工达到验收标准后支付累计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款;竣工备案并验收合格后支付累计完成工程量90%的工程款;通过审计结算后按审计结算价累计支付完成工程量95%的工程款,余5%作为质保金。
2012年11月,北京二建完成涉案工程的主体封顶,并向采宏公司提交2012年11月工程形象进度报审表,监理签字确认,采宏公司盖章签收。
北京二建认为采宏公司未依约支付施工进度款,其无法再垫资施工,于2012年11月30日停工。
2013年8月19日,北京二建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案涉合同;2、采宏公司支付工程款;3、采宏公司支付工程索赔款。
关于工程索赔,北京二建请求采宏公司支付2012年11月30日之后到2014年7月30日停工产生的管理费、机械、设备租赁费、周转材料租赁费、中小型机具租赁费等损失以及撤销项目部后留保安人员看护工程现场至2014年7月30日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采宏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因此造成的北京二建停工损失,采宏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但对于北京二建主体完工后的停工损失,应当有一个合理期限,在合理期限内发生的损失应由采宏公司承担,对于超过合理期限停工损失属于扩大的损失,应当由北京二建自行承担。结合本案情况,该合理期限应定为三个月,在三个月内北京二建有理由继续保留施工的机械、设备、周转材料、中小型机具以及保留相应的施工人员,等待采宏公司一旦按约支付工程款后继续施工;之后,对工程现场的看护是必然发生的费用。
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一审法院判决:1、解除案涉合同;2、采宏公司给付北京二建欠付工程款及停工损失。
采宏公司认为其对北京二建擅自停工的行为没有过错,不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关于北京二建的停工损失应否由采宏公司承担以及数额是否正确的问题。采宏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北京二建请求采宏公司赔偿因迟延付款给其造成的停工损失,有法律依据。停工期间,必然有现场机械材料租赁费用的损失和人员看护费用的损失,原判决以双方前期对停工损失数额的协商结果为依据,扣除不应再发生的费用,认定停工损失,有事实依据且不违背双方当事人本意,该酌定并无不当。对于停工损失计算的时间,因采宏公司资金不到位,施工工程已一再延缓,故原判决酌定三个月的停工损失,亦符合本案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