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认定竣工验收不合格还是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015-08-05 18:0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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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竣工验收认定合格的,发包人不得拒付工程款

——解析最高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56号判决要旨

                                                  作    者:佘陈平

责任编辑:孔政龙

【阅读提示】

2000年施行的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同年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以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质性核准制改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制。

备案制赋予了建设单位更多的自主性,竣工验收不必再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核准,只需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即可进行。但这种方式不可避免也会带来一些负面作用。为尽快实现收益,或因其他原因,有些建设单位在实际并未竣工验收或未竣工验收合格仍有部分质量问题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就提前使用或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认可,施工单位提请支付工程款时,建设单位又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56号判决确认,此种情形下建设单位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

成务律师在此提醒:质量是工程的首要和核心问题,建设单位不能为眼前局部利益而忽视竣工验收的严肃性,否则,将来出现问题时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关键词】 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 保修责任

【裁判要点】

在竣工验收认定合格的情况下,即使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也属于承包人的保修责任范围,发包人不能据此拒付工程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14日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宏公司)与云南省设计院集团(以下简称云南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云南设计院承包“日产2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总承包工程终审决算完成、交工资料达到归档条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5%;性能考核合格后间隔壹月凭合同总价5%的质量保证金保函和性能考核合格证书付至合同总价的100%;工程如无质量缺陷,发包人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将保修金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

2010年4月8日,项目实施完成。7月22日,监理单位等与本案工程相关的21家单位和部门召开验收会议,与会各相关单位一致同意验收,工程能耗指标、产能指标均满足合同约定要求。

2010年4月27日,云南设计院向博宏公司报送本案工程结算材料。7月22日的《博宏水泥分公司日产2000吨水泥熟料干法生产线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第九条约定:“2010年内完成转固和结算”。2011年11月11日,本案工程结算初审完成。2012年9月27日,结算复审完成。

2013年6月20日,本案工程结算审核机构提交了《日产2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博宏公司已付款金额达工程结算总额的90.36%,尚欠部分工程尾款。

云南设计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尾款,博宏公司认为本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工程款不应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博宏公司提供的证明本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资料,依法不能确认。博宏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博宏公司支付云南设计院工程尾款及利息。

博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该项目为EPC/交钥匙工程,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云南设计院在质量问题解决之前,博宏公司有权拒付余下工程款。具体细节为,案涉项目工程均化库在修建时即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主体完工后形成较大裂缝,严重影响了整个项目的生产;双方经过多次交涉,云南设计院自2009年7月25日开始整改,2010年2月10日整改完毕,2010年3月11日通过监理验收,之后又发现1#、2#熟料库出现裂纹,给博宏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安全隐患;云南设计院派人对上述工程质量缺陷确认后,却并未积极协商处理。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工程于2010年7月23日即验收合格交付博宏公司使用,说明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博宏公司上诉状中所述工程存在的问题,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即使此类问题确实存在,也属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保修责任范围。博宏公司以此拒付工程余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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