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银行有效承诺的储蓄合同不能成立

2015-07-21 18:0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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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合同因第三方欺诈未经有效要约承诺阶段不能成立

---解析最高法院(2013)民提字第95号判决要旨

佘陈平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2015年第7期(总第22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选登了(2013)民提字第95号裁判文书李德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本案例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储蓄合同同样以有效的要约和承诺为成立要件,当不能证明合同双方就储蓄事宜分别作出要约、承诺,将不能认定储蓄合同的成立。此时,双方发生纠纷,以一般存单纠纷处理,存单持有人持伪造的存单向银行主张兑付存单上的存款,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成务律师在此提醒:

1、储蓄合同是指存款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实务中,储蓄机构开具的存单、存折或其他储蓄凭证均为储蓄合同的表现形式,证明存款人与储蓄机构之间存在着储蓄合同关系。

2、在合同体系中,尽管储蓄合同尚未被规定在《合同法》当中,但作为合同这一抽象概念的表达,必须遵循合同法中的一般规定,即合同的订立生效等一般规则均能适用于储蓄合同。

3、储户在进行存款时,应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存在非常规操作时要尤其谨慎,切不可被高额利息的诱饵欺骗从而违规操作。

4、银行要规范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要求工作人员以正规方式向客户明示工作人员的身份,在必要的位置悬挂或放置“谨防金融诈骗”的宣传画报或资料,也能有效预防和规避经营风险。

【关键词】 储蓄合同 要约 承诺 表见代理

【裁判要点】

储蓄人主张与银行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应当证明其与银行分别作出要约和承诺,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当储蓄人依据犯罪分子伪造的存单主张与银行成立储蓄合同,人民法院应判定储蓄人与银行是否就储蓄事宜分别作出要约、承诺。在不能认定双方成立储蓄合同情形下,储蓄人依据伪造存单提起的诉讼,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为一般存单纠纷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唐厚生、刘代毅请求曾勇、刘红为自己的生州公司“引资”。同年12月,刘红提出用高额利息为诱饵,用假的银行存单骗取他人资金,并提出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在外配合,利用银行柜台将假存单交给存款人,暗自将存款人的资金转入唐厚生等人的私人账户,唐厚生等人同意。唐厚生、刘代毅随即邀请身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谭文力参与,谭文力为收回唐厚生所欠借款即表示同意。

2009年1月,刘红通过钟道明介绍了存款人李德勇,对李谎称到云阳县农业银行存款1000万元,定期三个月,每月可得5.5%的利息,带领李德勇到谭文力原农行云阳支行云江大道分理处的办公室,声称谭文力为银行行长,并由谭文力出具《承诺书》,李德勇表示同意。谭文力将装有事先仿制的中国农业银行存单信封递给银行柜员程建,并对程建说马上来转笔款,在办完这笔业务后将信封递出来给谭文力。办理转账业务后,谭文力将信封交给李德勇,李德勇看了存单后信以为真。同年4月,李德勇的三个月“存款”到期,唐厚生无钱退还即要求延期,李德勇得知被骗后被迫同意,同年4月,唐厚生又以利息的名义支付李德勇10万元,以拖延时间。

后唐厚生、刘红、谭文力、刘代毅、曾勇、唐厚培判处金融诈骗罪,并责令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已执行5536600元。

2009年12月2日,李德勇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行云阳支行兑付到期存单10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判令农行云阳支行对李德勇存款1000万元用资人不能偿还的本金部分承担4O%的赔偿责任,驳回李德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德勇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认定李德勇与农行云阳支行未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德勇的诉讼请求。

李德勇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维持二审判决。

【裁判理由】

(一)关于李德勇与农行云阳支行之间是否成立储蓄存款合同问题。

订立合同必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本案李德勇对谭文力行长的身份未经核实即轻信,对存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合常规操作未产生怀疑,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并且其主观上存在违规追求高额利息的故意,故李德勇不符合善意无过错的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要求,其向谭文力作出的存款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向农行云阳支行作出的意思表示。本案无证据证明程建知道信封内装有何种物品与谭文力共谋诈骗,故其递出信封的行为并非其履行职务行为,不能由此推定农行云阳支行与李德勇间成立储蓄合同关系。

(二)关于农行云阳支行是否应对李德勇的1000万元款项承担兑付义务问题。

李德勇所持存单系伪造,该存单所涉款项并未向农行云阳支行交存,双方并未成立储蓄存款合同,李德勇依据犯罪分子伪造的存单,主张农行云阳支行兑付存单上载明的存款,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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