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审批的施工图发生的质量责任由谁承担
使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解析最高法院(2012)民提字第20号判决要旨
佘陈平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从事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查、后设计、再施工原则。但在实务中,因某些特殊原因,有些工程往往还未走完基本程序就已开始施工,相关手续是边施工边完善,这类工程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2015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再审判决书,该案判决要旨确认,如果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就交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如将来因此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主要甚至是全部责任;施工单位发现图纸有问题后,如不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成务律师在此提醒:建设单位交付的施工图一定要经审查批准,否则出现问题时建设单位有可能要自行承担巨额损失;施工单位发现图纸有问题时一定要以工程质量为核心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在新的图纸和方案确定之前可暂停施工,否则亦有可能要承担一部分损失。
【关键词】 诚实信用原则 建设工程 质量 损失 违约责任
【裁判要点】
1、从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查、后设计、再施工原则。建设单位未提前交付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对与因双方签约前未曾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2、施工单位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合理施工方案,避免损失扩大。
【相关法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15日,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擎公司)经招投标程序与中标人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签订《钢结构厂房桩基及基础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次日,海擎公司向中兴公司递交岩土勘察报告和现场总平面图各一份;12月20日,中兴公司进场施工;12月26日中兴公司向海擎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因施工现场地质原因提出了增加桩长提高承台的建议。
2008年2月28日中兴公司函告海擎公司,称合同签订后才收到地质勘探报告,开挖后发现大面积淤泥且超出整个标书土方量,为此中兴公司拿出多种施工方案报批但未获回复。
2008年3月,海擎公司通知中兴公司变更工程量,并在与监理单位商定后提出三、四类桩处理办法;但中兴公司报告称三、四类桩已无法正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海擎公司、中兴公司和监理、检测、设计单位开会并形成纪要,内容为:出现三、四类桩问题的原因与地质状况和重型机械碾压有关,要求对地基进行处理。3月25日,中兴公司书面报告称,因土质问题,无法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月26日,监理单位通知中兴公司暂停施工。
2008年5月21日,海擎公司和监理公司对桩基质量进行检测,江苏省建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结论为:共检测474根,其中一类桩90根,二类桩83根,三类桩210根(指桩身有明显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有影响),四类桩91根(指桩身存在严重缺陷)。对该检测报告结论双方均无异议。
2008年5月24日,海擎公司致函中兴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中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2008年5月30日,海擎公司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中兴公司原因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请求:1.确认解除合同通知函有效并解除合同;2.责令中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572万元;3.责令泰兴建行承担连带责任,履行担保义务;4.中兴公司与泰兴建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中兴公司提出反诉称,海擎公司至今仍拖欠工程款,同时,海擎公司无意继续履行合同导致中兴公司长期窝工、停工,海擎公司应予赔偿中兴公司损失;此外,由于地基情况特殊,设计及施工方案必须变更,工程款远非原合同约定金额能够解决,仅基坑支护费用一项就将达1000万余元,而海擎公司对此一直不予认可,合同已无法履行。请求:1.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2.判令海擎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损失7594018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海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另查明,本案争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海擎公司对中兴公司工序进行了批质量验收,批质量验收均为合格;对于桩长度、承台的施工、海擎公司在庭审中确认中兴公司均是按图施工。又查明,海擎公司一审庭审中称,本案争议工程现尚未取得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图纸现已经过审查,但因未交纳费用,海擎公司尚未取得经过审查的图纸。
一审期间,根据中兴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就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分别委托有关机构鉴定、评估。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于本案争议工程产生倾斜、断裂的鉴定分析意见主要为:运土路线没有作特殊的加固处理,不符合地质条件;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该工程施工前,没有按照基本建设的正常施工程序办理施工图审查与质监和安监等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且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予以照准;根据工作联系单和海擎公司的批质量验收合格记录,可以确认中兴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海擎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且收到中兴公司地质状况异常的报告又不予答复,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解除海擎公司与中兴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二、驳回海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海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兴公司工程款 6136953.90元及利息;四、驳回中兴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海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是由于一系列因素综合造成,应当认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而言,海擎公司没有按正常施工程序办理施工图审查与质监和安监手续,对中兴公司提出的优化方案未予重视和答复,且使用重型机械碾压施工道路,其聘请的监理单位亦未有效履行监理职责;中兴公司发现问题后虽提出优化方案,但在方案未获采纳后,未能从工程质量安全出发,进一步提出调整要求,而是仍按原方案实施,对施工道路也没有及时加固。二审法院认为,海擎公司应对本案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承担80%的责任,中兴公司应当承担20%的责任。
海擎公司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民提字第20号民事判决,将双方责任比例调整为海擎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承担 70%的责任,中兴公司承担30%的责任,并据此对二审结果进行改判。
【裁判理由】
(一)关于本案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
最高法院认为,案涉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均有过错。海擎公司违反诚信原则,在签订合同之前未提交岩土工程详细勘查报告,未提交经过审核的施工图纸,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为质量事故发生埋下隐患;海擎公司未能会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增加桩长、提高承台”的合理建议予以充分重视并研究相应措施,亦未能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土方开挖方案进行审查及组织专家论证,且在施工过程中,使用载重汽车参与土方开挖及运输导致道路碾压,海擎公司一味强调工程造价为不变价,并以中兴公司施工应当采取何种方案与建设单位无关为由,对施工单位调整设计方案的建议未予重视与答复,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专业施工单位,中兴公司在没有看到岩土详细勘查报告及经过审核的施工图情况下,即投标承揽工程,本身就不够慎重,发现特殊地质情况后虽提出建议,但在海擎公司不予认可之后仍不计后果冒险施工,对桩基出现的质量问题采取了一种放任态度。这种主观状态和做法应得到否定性评价。如果中兴公司真正关心工程质量,应当与海擎公司就地质情况所带来的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明知工程无法继续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却为谋取合同利益而忽视质量风险。因此中兴公司对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应承担比二审判决所确定的比例更高的责任。对二审法院确定的责任比例进行调整,由海擎公司对本案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承担 70%的责任,中兴公司承担30%的责任。
(二)关于中兴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最高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较为特殊。在合同履行中发现土质问题影响施工后,双方当事人均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并发生了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巨大的建设成本损失,对该损失的发生,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应由海擎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中兴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在建设成本损失之外,海擎公司主张中兴公司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