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向不是合同签约人的第三方主张
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实务运用
--以最高院(2014)民提字第83号判决为视角
刘书光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2015年1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济南方正圆暖通电气有限公司、王百忠、王国奎、徐世(仕)毅与刘小平合伙协议纠纷案的(2014)民提字第83号判决。
该案原告签署一份合作协议,由于合同相对方的合作者的原因致使该合作协议不能履行,原告以该第三方合作者为被告之一,要求该第三方为合同违约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针对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受损失方当事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违约赔偿。
基于此,律师提示:
1、在签订合同之前,应严格审查合同履行的前提或依据,并就可履行性作出判断,避免由于该合同前提或依据履行不能引发纠纷和损失。
2、合同具有相对性系一般性原理,但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发生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当事人有权在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回避合同相对性的约束。
3、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在法律上有明确依据的,包括合同法第73条和74条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第 272 条第 2 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的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法第313 条规定的单式联运合同中的区段承运人的违约责任等。
4、正确掌握和理解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和实务,有利于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问题可向专业人士咨询。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 合同履行不能 第三人违约
【裁判要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基于法律所确定的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的效力只应及于合同当事人而不能及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即使合同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履行不能,另一方当事人也只能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方正圆公司起诉至一审长清区法院,请求:一、确认其拥有芭蕉地区钼镍磷多金属矿1.6平方公里区域内所有矿种和3.04平方公里内磷矿矿种的开采权和70%盈利分配权;二、判令徐世毅、王百忠、王国奎和刘小平、星源公司、贵达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刘小平、星源公司、贵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长清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初,王百忠、王国奎、徐仕毅共同出资组建长城公司,于2005年3月31日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通过会计事务所办理了验资手续。何远钧为长城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5月8日,徐仕毅、何远钧代表长城公司与刘小平签订《合作办理遵义县毛石镇芭蕉矿区开采证协议书》(简称《办证协议》)。长城公司尚在组建过程中,徐仕毅、何远钧两人代表长城公司在《办证协议》上签字,但已将其职务身份明确告知了刘小平。该协议约定,甲方为刘小平、杨光祥,乙方为何远钧、徐仕毅,芭蕉矿区探矿权(面积3.04平方公里)为甲方所有,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在原有探矿证钼镍矿种基础上申办开采证,增补磷矿矿种,申办开采证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三、开采证办理完毕后,乙方享有该矿区沙湾至高岗地区约1.6平方公里区域的自主权,该区域所有矿种的开采权归乙方所有,其余地区的开采权归甲方所有,采矿过程中,甲方区域内钼镍矿开采完毕坑矿点,磷矿交由乙方开采,届时甲、乙双方另行商谈补偿条件。协议签订后,王百忠、王国奎、徐仕毅代表长城公司先后给付刘小平或按其指示交给镇政府等部门现金共计31.60万元。2006年9月20日,刘小平发起成立星源公司,持股比例为60%,任法定代表人。2007年11月14日,星源公司取得采矿权许可证书。2009年4月,星源公司和在相邻区域拥有采矿权的公司整合成立贵达公司,刘小平任法定代表人。《办证协议》中约定的王百忠、王国奎、徐仕毅享有的1.6平方公里区域范围包含在上述星源公司、贵达公司的采矿权范围内。刘小平、星源公司、贵达公司未将上述事实告知王百忠。
2008年3月17日,王百忠、王国奎、徐仕毅与方正圆公司就芭蕉矿区1.6平方公里的区域内钼镍磷矿和3.04平方公里内磷矿的开采事宜达成《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为王百忠、王国奎,乙方为方正圆公司。《合作协议》签订后,因刘小平将《办证协议》中约定的1.6平方公里区域开采权申请在星源公司及整合后的贵达公司名下,致使方正圆公司与王百忠、王国奎、徐仕毅无法履行《合作协议》。方正圆公司诉至长清区法院,故成本案诉讼。
长清区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0)长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一、王百忠、王国奎、徐仕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济南方正圆公司损失980万元;二、刘小平、星源公司、贵达公司在9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方正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小平、星源公司、贵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方正圆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
济南中院认为,刘小平与方正圆公司不存在合作关系,方正圆公司要求刘小平承担980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没有依据。星源公司、贵达公司没有侵害方正圆公司的采矿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小平、星源公司、贵达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判决刘小平、星源公司、贵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据此,济南中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济民二商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一、维持长清区法院(2010)长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长清区法院(2010)长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方正圆公司不服济南中院二审判决,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济南中院(2011)济民二商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二、刘小平与王百忠、王国奎、徐仕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方正圆公司在申请再审时,放弃了对第三人星源公司、贵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山东高院认为,刘小平与王百忠等三人形成事实上的合作关系。因刘小平违反《办证协议》约定,将采矿权证办在由其控股及由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名下,导致《办证协议》无法履行;刘小平未将办理采矿权证的实情告知王百忠、徐仕毅等,致使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方正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导致《合作协议》无法履行,给方正圆公司造成了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王百忠、王国奎、徐仕毅对此损失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因刘小平与王百忠等人存在合伙式的合作关系,对此损失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山东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一、维持济南中院(2011)济民二商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济南中院(2011)济民二商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刘小平在980万元的范围内对方正圆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方正圆公司对星源公司、贵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刘小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称,山东高院再审判决无视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在《办证协议》履行中刘小平与王百忠、王国奎之间存在合伙式的合作关系,明显错误。
方正圆公司答辩称,山东高院判令刘小平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刘小平作为合伙人应当承担因合伙事务引起的债务。刘小平未经王百忠、王国奎的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将应由合伙人共同管理的矿权另行出资设立公司,导致王百忠、王国奎、徐仕毅无法履行与方正圆公司的《合作协议》,应共同承担合伙债务。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刘小平的再审申请。
王百忠、王国奎、徐仕毅答辩称,刘小平作为王百忠、王国奎、徐仕毅的合伙人,承担因合伙事务给第三人造成的违约损失赔偿,并未突破合同相对性,山东高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刘小平的再审申请。
最高院经审理查明,刘小平于2010年向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案涉《办证协议》,案经汇川区法院一审、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解除了案涉《办证协议》;且遵义中院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遵市法民商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中明确,《办证协议》解除后,徐仕毅、何远均可对其提出的刘小平的违约责任及给徐仕毅、何远均造成的损失等请求,另案主张。
【裁判结果】
最高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高院第72号民事判决;二、维持济南中院第139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结合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为:刘小平应否承担赔偿方正圆公司980万元损失的连带责任。
一方面,《合作协议》的当事人为王百忠、王国奎和方正圆公司,合同当事人并无刘小平,且《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承担人为王百忠、王国奎,其中并无刘小平需要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合作协议》的效力不能及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刘小平。进一步,如果王百忠、王国奎有违约行为,方正圆公司应依据《合作协议》约定向上述二人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刘小平主张。另一方面,2005年5月8日签订《办证协议》的当事人为刘小平、何远钧和徐仕毅,方正圆公司并非合同主体;同样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如果刘小平有违约行为,何远钧和徐仕毅应依据《办证协议》约定向刘小平主张责任。
至于山东高院认定刘小平与设立中的长城公司发起人构成合伙人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王百忠、王国奎、徐仕毅作为《办证协议》一方当事人,与刘小平作为另一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仅仅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办证协议》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是明确的,即针对案涉磷矿的开采事宜,王百忠、王国奎、徐仕毅支付办证费用,由刘小平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开采证,待矿权证办理完成后,各自享有相应矿区矿种的权利义务,《办证协议》中不存在合伙经营的内容,合同当事人并不存在符合合伙关系实质要件的约定。其次,对于案涉《办证协议》的履行争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中院(2011)遵市法民商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已经解除了《办证协议》。在《办证协议》已经解除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刘小平与王百忠、王国奎、徐仕毅之间基于《办证协议》所存在的权利义务已不具有诉请履行的基础;且刘小平与王百忠、王国奎、徐仕毅之间在《办证协议》解除后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合作关系。因此,山东高院认定刘小平与王百忠、王国奎、徐仕毅基于合作合伙关系对方正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