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与图纸不符,是否还要承担质量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未达到图纸要求的质量标准,非为设计变更的,施工方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
作 者│佘陈平
责任编辑│孔政龙
【阅读提示】
建设工程实务中常常有这种情况:设计图纸采用了比国家法定合格标准更高的标准,施工单位施工时擅自降低标准,但并未低于法定合格标准,导致的后果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但却与图纸有诸多不符。出现这种情况时,能否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与设计图纸不符,非经建设方和监理机构同意或者确认变更的,施工方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在此,成务律师提醒:施工方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能擅自变更,其可以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由建设方决定是否变更,并注意保存变更签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变更获得同意的资料;对于建设方来讲,其与施工方就工程质量做出超乎法定标准之上的约定,是有效的,建设方有权据此要求施工方承担质量责任。
另,施工方承担质量责任的方式为修理、返工、改建,如施工方拒绝或客观上已无法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则施工方应承担相关费用,或者发包人减少工程价款。
【关键词】 验收合格 设计图纸 质量责任
【裁判要点】
工程虽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未达到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标准,且施工方不能证明建设方和监理机构同意或者确认变更的,施工方仍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3日,永信公司与星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星星公司承建嘉柏湾小区1号楼工程。
2008年8月15日,双方签订《长春嘉柏湾小区1号楼工程承包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了各项承包内容。
合同签订后,星星公司于2008年8月15日开始施工,2009年11月3日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工程经验收合格。
星星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永信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永信公司反诉请求:判令星星公司对于不合格的工程立即进行维修,否则剩余工程款不予结算。
经永信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分别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SFJD-II-18)、《1号楼局部加固图》、《1号楼局部加固方案修复费用》及修复费用的《补充说明》,证明星星公司所施工的1号楼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确定了修复方案及各项工程所需要的修复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足以认定星星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存在未按图纸施工问题,星星公司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如未予修复应承担给付修复费用的责任。第四项和第六项两项工程的变更已得到永信公司认可,星星公司不承担修复义务。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星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据《1号楼局部加固图》(除第四、六项外)对嘉柏湾小区1号楼进行修复,逾期未修复应向永信公司赔偿修复费用。
星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永信公司已经接收并实际使用案涉工程,工程中所出现质量问题应当通过保修条款予以解决。维持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但就另一处未予鉴定的承台的修复费用予以驳回。
星星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维持二审判决。
【裁判理由】
争议焦点:星星公司是否应当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四项和第六项之外的其他四项隐蔽工程承担修复义务。
最高法院认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当然导致修复责任的免除。案涉工程虽然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根据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四项隐蔽工程存在与设计图纸不符合的问题,星星公司亦未能就此提供经永信公司和监理机构同意或者确认变更的相关证据,故星星公司应当对上述四项隐蔽工程承担与设计图纸不符的修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