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怎么做

2016-03-15 18:00:00来源:

竣工结算时发包人未提出的索赔项,在结算协议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事后不得再要求赔偿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30号判决裁判要旨

  者:乔    

责任编辑:孔政龙

【阅读提示】

 发承包双方进行竣工结算时,发包方未提出工期、质量等方面的索赔,竣工结算完毕后,发包方能否再要求对方赔偿工期、质量等方面的损失?

 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惯例总结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就竣工结算范围明确规定包括竣工价款结算、索赔价款结算、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三类。

 基于此,在交易习惯和法规对竣工结算范围已有明确认定的情况下,一方在竣工结算时未提出索赔的,实务中一般认定为放弃。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30号判决即持这种观点。

 在此,成务律师提醒:1.竣工结算时,如存在索赔项,则权利方一定要提;2.如果双方对某方面尚存争议,应在签署结算协议时明确存在争议的项目及处理办法,为日后维权保留一个通道。

【关键词】  竣工结算  索赔

【裁判要点】

 双方当事人就已完工程进行结算时,如发包人未就工程质量等问题提出索赔,在结算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事后提出质量等索赔的,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

 第十九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24日,三洲公司(甲方)与域邦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施工总承包合同》,三洲公司将“江西南昌农产品现代化流通中心”项目的土建和安装等工程发包给域邦公司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域邦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进场施工,直至2012年11月16日停工。此后,三洲公司引入案外人进场施工。

 2013年4月12日,域邦公司、三洲公司与监理单位三方对域邦公司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核对,形成一份《江西农产品现代流通中心(1#交易区)完成工作量及未完成工程量部位》。

 2014年1月1日,域邦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国安与三洲公司法定代表人建福签订一份《会议纪要》,主要载明:关于三洲公司江西南昌农产品现代流通中心结算价问题,经开发方和施工方协商一致,双方确认实际已施工工程量的工程款总额按7175.609033万元为最终双方确认的金额(此金额为双方共同委托的审计单位长沙市明月咨询有限公司就本工程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的初审金额,双方均表示接受和同意该价格);三洲公司应退还域邦公司保证金1000万元;三洲公司自愿补偿域邦公司损失2224.390967万元,该款已包括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的保证金利息、工程款利息、停工损失等;双方就南昌农产品现代流通中心项目的施工合同及相关事宜已无其他任何争议。

 域邦公司起诉要求三洲公司支付工程款,退还保证金及赔偿损失。

 三洲公司反诉称,域邦公司在施工期间采用劣质钢材、偷工减料、施工工序颠倒、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造成本案工程出现大面积渗漏、墙体开裂等多处严重的质量问题,达不到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域邦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缺陷给三洲公司造成的损失

 对于三洲公司反诉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已对本案工程的价款进行了结算,结算中并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且三洲公司在没有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将本案工程转包给他人,现无法对域邦公司施工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的鉴定,故对三洲公司主张对工程款及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以及反诉,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基本支持了域邦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了三洲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对争议焦点归纳和分析如下:

 关于域邦公司应否赔偿因工程质量造成三洲公司损失的问题

 从三洲公司提供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联系单》来看,域邦公司在施工中存在与设计不符,以及采用钢材、水泥、钢筋短缺等问题。对此,双方当事人在《会议纪要》中对工程进行结算时并未确认域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况且,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域邦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停工后,三洲公司已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一定程度上导致无法对域邦公司上述施工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三洲公司关于对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以及域邦公司应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三洲公司上诉提出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以及域邦公司应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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