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违法解除施工合同,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发包人违法解除施工合同,可突破合同约定,按定额价确定已完工程价款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
作 者:佘陈平
责任编辑:孔政龙
【阅读提示】
定额价是建筑市场的政府指导价。当前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有相当一部分合同价格低于定额预算价。那么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违法解除合同,承包人能否突破合同约定,要求按照定额价计算已完工程价款?
承包人为何有此要求?实务中,总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和安装,就土建部分,钢筋、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相对较高且大多包死,施工风险和难度又较高,承包人需配以技术、安全措施费用才能保质保量完成,业内普遍亏本或者薄利;而安装部分风险和成本相对较低,利润相对较高。故承包人的利润主要在安装阶段取得。如果土建完成后,发包人违法解除施工合同,则承包人原本希望安装阶段利润弥补土建阶段投入,以盈补亏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对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发包人违法中途解除施工合同,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可以突破合同约定,以定额价计算已完工程价款。
在此成务律师提示:该判决结果对于签订相对低价合同,但又遭到违法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来讲,对其利益保护有很强的指导和示范意义,实务中应注意运用。
【关键词】 固定价款 违法解除 已完工程价款
【裁判要点】
发包人违法中途解除施工合同,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为保护守约方利益,可以突破合同约定,以定额价计算已完工程价款。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日,隆豪公司与方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方升公司承包隆豪公司的建设工程;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工期419天;工程单价1860元/㎡,单价一次性包死,合同总价款68345700元。
2011年5月15日,方升公司开始施工;2011年6月,设计图纸完成;2011年11月23日,工程基础验收合格;2012年6月13日,主体验收合格。
2012年6月19日,方升公司要求隆豪公司支付工程款。2012年6月25日,隆豪公司通知方升公司因不按图施工、工期延误要求解除合同。之后,双方解除合同,方升公司撤场。
方升公司起诉要求隆豪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隆豪公司反诉称,方升公司工期延误,并有质量问题,请求判令方升公司退还多支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方升公司已完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结论主要为:1、根据固定单价与建筑面积,计算出合同价格为68246673.60元;2、按照定额计算出施工图预算价格为89098947.93元,合同与预算相比下浮比例为76.6%;3、根据定额,已完工程预算价为40652058.17元。4、故已完工程项目鉴定价格为40652058.17×76.6%=31139476.56元。即按固定单价下的合同价与定额预算价的比例折算已完工程的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在合同解除后,由于案涉工程为未完工程,无法直接以固定价计算工程价款,鉴定机构将合同价与预算价相比,计算出方升公司按合同约定已完成的工程价款,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也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外,方升公司在案涉合同生效之前就已经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才形成设计图纸,施工期间也存在部分工程的设计变更,施工期限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执行。
根据造价鉴定结论,结合付款记录,一审法院判决:方升公司向隆豪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驳回隆豪公司主张的延误工期损失。
方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认定隆豪公司解除合同行为违反双方约定,改变按以合同价与定额预算价的比例折算已完工程价款的方式,直接以定额价确定已完工程价款,并据此判令隆豪公司向方升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裁判理由】
一、履行合同过程中哪一方存在违约
实际施工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施工过程中才形成设计图纸,施工期间也存在部分工程的设计变更,故不能认定方升公司存在工程延误的情形。
基础和主体验收时已经确认合格。
综上,方升公司在履行合同中不构成违约。相反,隆豪公司在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单方解除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
二、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1、关于本案计价方法
首先,合同价款采用按约定建筑面积量价合一计取固定总价,即以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乘以建筑面积作为固定合同价,承包人方升公司实现合同目的、获取利益的前提是完成全部工程。因此,本案的计价方式,贯彻了工程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三个阶段,即三个形象进度的综合平衡的报价原则。
其次,我国当前建筑市场行业普通存在着地下部分和结构施工薄利或者亏本的现实,这是由于钢筋、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相对较高且大多包死,施工风险和难度较高,承包人需配以技术、安全措施费用才能保质保量完成等所致;而安装、装修施工是在结构工程已完工之后进行,风险和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安装、装修工程大多可以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润。本案中,方升公司将包括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在内的土建+安装工程全部承揽,其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是针对整个工程作出的。如果方升公司单独承包土建工程,其报价一般要高于整体报价中所包含的土建报价。作为发包方的隆豪公司单方违约解除了合同,如果仍以合同约定的计价单价确定已完工程价款,则对方升公司明显不公平。
再次,合同解除时,方升公司施工面积已经达到了双方审定的图纸设计的结构工程面积,但整个工程的安装、装修工程尚未施工,方升公司无法完成与施工面积相对应的全部工程量。此时,如果仍以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确定本案工程价款,则对隆豪公司明显不公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方法已无法适用。
最后,确定案涉工程价款,只能通过工程造价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方式进行。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三种方法:一是以合同约定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进行计价;二是已完施工工期与全部应完施工工期的比值作为计价系数,再以该系数乘以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三是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进行计价。
2、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首先,前述第一种方法的应用,是在当事人缔约时,依据定额预算价下浮了一定比例形成的合同约定价,只要计算出合同约定价与定额预算价的下浮比例,据此就能计算出已完工程的合同约定价。这种计价方法的弊端是,将会导致隆豪公司虽然违反约定解除合同,却能额外获取利益;而方升公司亦会产生损失。这种作法无疑会助长因违约获得不利益的社会效应,该方法在本案中不应被适用。虽然一审判决试图以这一种计算方法还原合同约定价,但却忽略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
其次,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计算本案工程的工程价款,采用这一种方法,与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多以固定时间内完成工程量考核进度的交易习惯相符,但不能准确反映工程量,因而也不应采用。
再次,如采用第三种方法即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已完工工程价款,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属于政府指导价,依据定额计算已完工程价款符合规定,更趋合理。审理此类案件,除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外,还特别应当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以此确定已完工程的价款。一审判决没有分清哪一方违约,仅仅依据合同与预算相比下浮的76.6%确定本案工程价款,然而,该比例既非定额规定的比例,也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比例,一审判决以此种方法确定工程价款不当,应予纠正;方升公司提出的以政府部门发布的预算定额价结算本案已完工工程价款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