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散有条件,经营困难是关键

2015-12-16 18:00:00来源:

司法解散需衡量公司是否已陷入难以打破的僵局

----试评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四终字第29号判决

作 者:范思雯

责任编辑:杨 颖

【阅读提示】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四终字第29号判决书,该判决书明确了除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公司正常解散原因外,公司解散需具备以下前提:股东具备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资格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无替代解决途径的可行性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不影响公司解散。

成务律师在此提示:

1、除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公司正常解散原因外,只有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请求解散公司的申请。包括经营困难和管理困难,经营困难主要指公司近几年的财务报表显示的公司利润均为亏损;管理困难包括董事会、股东会权力混乱,会议不能正常召开,股东之间矛盾增加等等。

2、公司解散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以及过错无关,即使是过错方股东,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条件,也可以提出解散公司的申请。

3、能否解散还需考虑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如果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表明公司继续存续,盈利的可能性增大,不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则公司尚无需解散。

4、公司解散应遵守调解先行原则,但凡股东之间能够协商一致,共同与公司渡过难关,公司都不一定要解散。

【关键词】 公司解散 经营困难 权力运行 公司僵局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裁判要点

1、富钧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即公司僵局情形;二是公司的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

2、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以及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3、从富钧公司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看,仕丰公司和永利公司至今均未足额出资,在双方股东不愿意共同经营富钧公司、冲突对立无法调和的情况下,富钧公司注册资本难以充实,无法实现预期的经营目的。

4、永利公司和仕丰公司始终不能就转让股权、公司回购或减资等维系富钧公司存续的解决方案达成合意。解散富钧公司能为双方股东提供退出机制避免股东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基本案情

富钧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永利公司出资额400万美元占40%的出资比例,仕丰公司出资额600万美元占60%的出资比例。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005年4月7日,仕丰公司和永利公司因对富钧公司治理结构、专利技术归属、关联交易等方面发生争议,总经理张博钦离开富钧公司,此后富钧公司由董事长黄崇胜进行经营管理至今。富钧公司总经理张博钦离职后,为了解决富钧公司经营管理问题,仕丰公司和永利公司及富钧公司通过各自律师进行大量函件往来,沟通召开董事会事宜。最终于2006年3月31日召开了富钧公司第一次临时董事会,黄崇胜、张博钦(同时代理郑素兰)参加会议,但董事会未形成决议。此后仕丰公司和永利公司对富钧公司的治理等问题进行书面函件交流,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董事会也未能再次召开。富钧公司历年来的经营状况一直亏损。

审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仕丰公司具备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资格。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具有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资格。本案中仕丰公司占有富钧公司60%股权,其单独股东表决权已经超过了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十。

其次,富钧公司经营管理确实发生严重困难。富钧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长期无法履行职能。自2005年4月7日富钧公司总经理张博钦离开公司之后,富钧公司仅于2006年3月31日召开过一次未能做出决议的临时董事会,董事会在长达六年多时间内未能履行章程规定的职能。二是公司董事冲突长期无法解决。富钧公司董事、总经理张博钦因在公司治理结构、关联交易等方面与董事长黄崇胜发生争议,自行离开公司后,数年来富钧公司三个董事均通过律师进行函件往来,但并未能就解除公司经营管理的分歧达成一致,冲突始终存在。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模式成为空设。富钧公司章程中规定总经理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行使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第三,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公司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一方面从富钧公司的经营状况来看,股东的投资长期未能获得回报。富钧公司自成立开始至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虽然在黄崇胜长达六年的单方经营管理中,富钧公司的亏损在逐年减少,但始终未能实现扭亏为盈,已经造成股东经济利益的重大损失。另一方面从富钧公司的管理来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未能发挥有效作用。由于双方股东的冲突始终不能得到解决,富钧公司一直由永利公司委派的董事长单方进行管理,作为公司的大股东仕车公司却游离于公司之外,不能基于其投资享有适当的公司经营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股东权利,其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

第四,经过多方努力法解决公司僵局。富钧公司股东间发生冲突后,双方股东均通过多种途径力图化解纠纷,但均未能成功。

第五,富钧公司、永利公司抗辩事由不能成立。虽然仕丰公司对永利公司产生不信任的理由不一定成立,但公司是否能够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而不取决于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因此,富钧公司、永利公司关于矛盾由仕丰公司引起而不能解散公司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即使本案依法判决富钧公司解散,也不影响其在该案中的诉讼主体资格。

富钧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富钧公司经营管理没有发生严重困难。富钧公司的产品建筑浪板是在中国大陆刚起步的环保产品,市场前景良好。富钧公司营业额逐年扩大,财务报表反映亏损,是由于机器设备估值过高,折旧金额较大所致,目前经营管理秩序良好,亏损额逐年减少,公司正向扭亏转赢的方向过渡。富钧公司董事会的僵局是仕丰公司单方人为因素造成的。

仕丰公司答辩称:董事长期冲突,逾六年无法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富钧公司自2005年永利公司完全独立实际控制公司后,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亏损严重,股东利益持续遭受重大损失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第一、本案中,董事会直接行使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双重职能。人合性成为富钧公司最为重要的特征。股东之间逐渐丧失了信任和合作基础。属于公司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

第二、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以及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三,关于富钧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从富钧公司经营情况看,富钧公司僵局形成后,公司经营即陷入非常态模式,在永利公司单方经营管理期间,富钧公司业务虽然没有停顿,但持续亏损,没有盈利年度,公司经营能力和偿债责任能力显著减弱,股东权益已大幅减损至不足实收资本的二分之一。富钧公司关于其生产经营正常,亏损额正在减少,有望扭亏转盈的上诉理由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另从富钧公司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看,仕丰公司和永利公司至今均未足额出资,在双方股东不愿意共同经营富钧公司、冲突对立无法调和的情况下,富钧公司注册资本难以充实,无法实现预期的经营目的。

四,关于替代解决途径的可行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司法应审慎介入公司事务,凡有其他途径能够维持公司存续的,不应轻易解散公司。然而本案经过一、二审法院多轮的调解,永利公司和仕丰公司始终不能就转让股权、公司回购或减资等维系富钧公司存续的解决方案达成合意。解散富钧公司能为双方股东提供退出机制避免股东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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