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的结算金额怎么分,没有签证可不行

2015-12-01 18:00:00来源:

结算金额增加,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均无法举证证明增加部分与其各自施工部分的关系时,依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解析最高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4号判决要旨

作者:乔 伟

编辑:孔政龙

【阅读提示】

在涉及到违法分包的工程中,因管理上的缺陷,有些时候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工作内容、工作量没有通过签证或联系单或其他形式文件进行区分,导致在工程款结算时出现困难,比如发包人最终结算金额与最初方案相比增加,但因特殊原因,增加金额仅有总工程量上的依据,无对应的施工明细,按照现有工程资料从技术上又无法对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应得部分做出区分,这时应怎么办?

罗杰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就增加金额在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之间按其原认可的工程款比例进行分配。

成务律师在此提醒: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做好过程控制,工程上的各种变化均应有对应的合同、图纸、签证、联系单等资料予以反映,避免结算时产生争议以致自己吃亏。

【关键词】 公平原则 工程款 结算

【裁判要点】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工程结算与最初方案相比,结算金额增加,但并无明细确定增加的是哪部分造价,承包人与发包人亦无法举证证明增加的造价不包含实际施工人的施工部分,增加的结算金额可以依照公平原则在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之间按其原认可的工程款比例进行分配。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基本案情】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国际公司)将氧化铝一期工程发包给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三冶公司)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罗杰与二十三冶公司华银氧化铝工程项目部签订《项目责任书》,约定将部分工程的土建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责任人罗杰,同时项目责任书也对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2011年5月15日,中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一期工程结算审定表》,审定二十三冶公司总结算金额为140969646元。

2011年11月29日,中铝国际公司与二十三冶公司召开会议并作出《会议纪要》,协商确定最终的合同总值为144947629元。

2012年3月20日,二十三冶公司向中铝国际公司出具说明确认中铝国际公司已向二十三冶公司付清了全部工程款。

经过对账,罗杰和二十三冶公司确认了罗杰收到二十三冶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但罗杰在施工过程中对蓝图内部分的施工没有进行现场签证,罗杰与二十三冶公司也没有进行过工程结算。罗杰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十三冶公司与中铝国际公司连带承担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因罗杰施工的蓝图内工程量没有现场签证,二十三冶公司申请对罗杰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款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根据现有材料出具鉴定结论,同时就最终结算调整问题出具说明如下:

中铝国际公司证据关于《一期工程结算审定表》中,一期工程总结算金额为140969646元,中铝国际公司与二十三冶公司最终审定金额为144947629元,二者相差金额3977983元。在鉴定过程中,鉴定单位和法院要求当事人各方提供相关明细,截止报告出具之日,鉴定单位未收到相关证据资料,无法对此金额与涉案工程的关联性做出相应判断,最终如何处理,应由法院做出裁定。

一审法院认定:

1、罗杰与二十三冶公司之间《项目责任书》实质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认定无效,但鉴于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对实际施工人罗杰请求按《项目责任书》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2、关于二十三冶公司欠付罗杰工程款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做出认定,同时认为中铝国际公司与二十三冶公司均不能就最终审定金额增加的部分提供明细,二十三冶公司认为增加的造价均是安装部分,但其亦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根据公平原则,罗杰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应按比例相应增加,即按罗杰施工部分的总工程价款占原工程总价的比例,再乘以造价增加金额。

3、中铝国际公司与二十三冶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已结算清楚并已支付完毕。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二十三冶公司向罗杰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罗杰与二十三冶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最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最高院认为:中铝公司与二十三冶公司最终审定金额与原结算金额相差3977982.68元。中铝公司既不能就最终审定金额增加的部分提供明细,亦未举证证明增加的工程量不包括罗杰施工的部分,一审判决依公平原则认定罗杰工程造价按比例相应增加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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